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苏地税函[2007]146号 2007-05-24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为有效贯彻落实《江苏省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根据各地请示情况,现将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办法》中个人出租的房屋是指房屋所得权为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的房屋,包括住宅用房、经营用房(含商铺、门面房、厂房、办公用户等)、商住两用房等,且不论其出租后是否用于生产经营。 二、对个人出租房屋不论租金金额和房屋座落地点,均适用本《办法》。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2007年05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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