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审批权限的通知 浙国税所[1998]228号 1998-12-14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为进一步推进中央企业所得税规范化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规范化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税发[1997]195号)的精神,对需在所得税前扣除项目的审批权限,暂规定如下: 单项金额30万元(含30万元)以下的,由县(市)国家税务局审批;30万元至100万元(含100万元)的,由县(市)国家税务局审核后,报地(市)国家税务局审批;100万元以上的,由县(市)国家税务局审核后,报省国家税务局审批。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1998年12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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