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国税所[1998]228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审批权限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8-12-14
摘要:单项金额30万元(含30万元)以下的,由县(市)国家税务局审批;30万元至100万元(含100万元)的,由县(市)国家税务局审核后,报地(市)国家税务局审批;100万元以上的,由县(市)国家税务局审核后,报省国家税务局审批。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审批权限的通知

浙国税所[1998]228号          1998-12-14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为进一步推进中央企业所得税规范化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规范化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税发[1997]195号)的精神,对需在所得税前扣除项目的审批权限,暂规定如下:

  单项金额30万元(含30万元)以下的,由县(市)国家税务局审批;30万元至100万元(含100万元)的,由县(市)国家税务局审核后,报地(市)国家税务局审批;100万元以上的,由县(市)国家税务局审核后,报省国家税务局审批。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1998年12月14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