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浙国税所[2000]214号 2000-11-06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省局稽查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企业合并、分立业务,选择按照总局文件第一条第(二)项和第二条第(二)项的规定进行所得税处理的,涉及的企业在同一县(市)的,由县(市)国税局审核;在同一市地,不同县(市)的,由市地国税局审核;在省内不同市地的,由省国税局审核;有外省企业,也有本省企业的,本省企业的所得税处理,由所在地国税局通过省局转报总局审核。 二、被分立企业的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离净资产的公允价值占全部净资产的公允价值的比例进行分配,由接受分离资产的分立企业继续弥补。 附件:国税发[2000]11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2000年11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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