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皖国税函[2001]483号 2001-9-24 税屋提示——依据皖国税发[2009]177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增值税、消费税规范性文件清单的通知,自2009年12月2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 (财税[2001]138号)转发给你们,并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仅指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和其他企业,不包括个体工商户。对个体工商户销售的废旧物资,仍应按税法规定征收增值税。 二、《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中有关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改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2001年9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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