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湘1223刑初155号 白某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虚开发票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1-09-08
摘要:被告人白某夏系湖南湘浙FLH皮具有限公司、湖南TE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湖南TE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泸溪县分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以上公司经营期间,被告人白某夏违法国家对发票的管理制度,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2份,虚开税额62200.82元;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25份,虚开金额237604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分别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发票罪。

  发文机关: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文字号:(2021)湘1223刑初155号

  发文日期:2021-09-30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21)湘1223刑初155号

  公诉机关: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白某夏,男,1973年2月25日出生于浙江省平阳县,汉族,小学文化,原系湖南湘浙FLH皮具有限公司、湖南TE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湖南TE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泸溪县分公司负责人,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发票罪,2021年4月27日被刑事拘留,2021年6月2日被执行逮捕。现押辰溪县看守所。

  辩护人:彭国强,湖南丹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检察院以怀辰检刑诉[2021]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某夏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发票罪,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邓凌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白某夏及其辩护人彭国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1.虚开发票罪

  湖南湘浙FLH皮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凤恋凰公司)、湖南TE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鳄公司)均于2017年2月10日成立,湖南TE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泸溪县分公司(以下简称泸溪分公司)于2017年6月1日成立,以上三公司均由被告人白某夏负责经营,其中凤恋凰公司与泰鳄公司的住所均为湖南省辰溪县电缆厂。凤恋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皮鞋、皮包、皮革制品、金属制品、服装加工和销售。泰鳄公司的经营范围为鳄鱼孵化、养殖和销售、水产品、家禽、牲畜的养殖和销售等。泸溪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为生猪养殖及销售。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期间,白某夏在泰鳄公司及泸溪分公司不具备生产加工猪皮条件下,虚构凤恋凰公司从泰鳄公司、泸溪分公司购买生猪皮的事实。在泰鳄公司、泸溪分公司与凤恋凰公司无真实货物交易的前提下违法超范围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25份给凤恋凰公司,虚增进项税305148.51元。经鉴定,凤恋凰公司从泰鳄公司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18份,从泸溪分公司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7份,金额合计2376040元,税额总计305148.51元。泰鳄公司及泸溪分公司无生产生猪皮能力,凤恋凰公司未加工过生猪皮。以上税额已全部申报抵扣。

  2.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2017年4月至2021年7月期间,被告人白某夏在凤恋凰公司与义乌市贝佳皮具有限公司、义乌市千凯皮具有限公司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之下,虚构凤恋凰公司向义乌市贝佳皮具有限公司、义乌市千凯皮具有限公司出售皮革的事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2张,金额总计365887.18元,税额总计62200.82元,以上税款于2017年均已抵扣。

  辰溪县国家税务局于2017年11月3日至2018年2月,对凤恋凰公司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7月31日生产经营期间涉税情况和发票情况进行检查,于2017年12月22日稽查查补预收税款49770.50元。凤恋凰公司、泰鳄公司均于2020年11月9日吊销,泸溪县分公司于2018年6月13日注销。被告人白某夏于2021年4月27日自动到案,如实供述以上犯罪事实。

  被告人白某夏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白某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白某夏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白某夏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被告人白某夏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主观恶性比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没有前科劣迹,依法应当酌定从轻处罚,可以对被告人给予缓刑判决。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夏系湖南湘浙FLH皮具有限公司、湖南TE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湖南TE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泸溪县分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以上公司经营期间,被告人白某夏违法国家对发票的管理制度,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2份,虚开税额62200.82元;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25份,虚开金额237604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分别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白某夏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白某夏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白某夏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白某夏的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白某夏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提出对被告人白某夏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白某夏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白某夏的刑期自2021年4月27日起至2022年8月2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唐美显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蒋雪婷

  附法律条文:

  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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