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苏0214刑初73号 崔某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1-02-01
摘要: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崔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发文机关: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文字号:(2021)苏0214刑初73号

  发文日期:2021-02-23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21)苏0214刑初73号

  公诉机关: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崔某某。2020年11月13日到案并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以锡新检刑诉〔2021〕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

  2015年8月至2017年5月间,被告人崔某某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居间介绍昆山宝某模具钢材有限公司、昆山顺某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昆山久某某模具钢材有限公司为无锡鸿某模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已判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5份,税额共计人民币191289.08元。后无锡鸿某模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将上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骗取国家税款人民币191289.08元。

  2020年11月13日,被告人崔某某至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并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6500元(该款由公安机关暂扣)。

  案发后,无锡鸿某模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向税务机关补缴了税款。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崔某某的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被告人崔某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以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并已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崔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崔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该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崔某某退缴在案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六千五百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员 周倩倩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许晓伟

书 记 员 章梓韵

  本案援引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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