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将橡胶等行业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及相关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标准的公告[条款修订]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云南省财政厅公告2017年第12号 2017-12-21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中税务机构名称修订。
一、上述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其购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照财税[2012]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和《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文件的通知》(云财税[2012]71号)的规定执行。 二、上述从事茶叶、魔芋、松香制品的试点纳税人按照投入产出法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从事橡胶制品的试点纳税人按照成本法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三、上述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照以下方法核定扣除: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销售农产品数量/(1-损耗率)×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11%/(1+11%) 损耗率=损耗数量/购进数量 四、上述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包括包装物、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其用于生产销售的货物税率为11%或17%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分别按照以下方法核定扣除: (一)用于生产销售的货物适用税率为11%的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耗用农产品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11%/(1+11%) (二)用于生产销售的货物适用税率为17%的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耗用农产品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13%/(1+11%) 五、上述试点纳税人应自试点之日起,按照财税[2012]38号第九条规定将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对进项税转出形成应纳税款一次性缴纳入库有困难的,各主管国税机关可根据企业实际情况确定期限,将应转出进项税额分期转出,并对试点纳税人进项税转出情况进行监控管理。 六、上述试点纳税人投入产出法农产品核定扣除标准如下: (一)茶叶制品农产品核定扣除标准
八、部分原已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的新增企业、新增产品的扣除标准如下: (一)本款规定的农产品核定扣除标准仅适用于对应的该户纳税人
特此公告。 附件: 2.《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将橡胶等行业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及相关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的公告》解读稿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云南省财政厅 2017年12月21日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将橡胶等行业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及相关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的公告》解读稿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农产品税收管理,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规定,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财政厅联合制定了《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将橡胶等行业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及相关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的公告》,明确我省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明确试点行业或者试点企业的有关农产品核定扣除标准。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的背景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规定“2013年9月1日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部门可商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2〕3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特点,选择部分行业开展核定扣除试点工作。”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农产品税收管理,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财政厅联合制定了《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将橡胶等行业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及相关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二、制定的依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等现行有关税收规定制定下发本《公告》。 三、制定意义 《公告》进一步扩大了我省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调整和完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抵扣机制,也有利于提升我省橡胶、茶叶、魔芋、松香等行业竞争力,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四、执行中应注意事项 (一)《公告》第二条规定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方法。从事茶叶、魔芋、松香制品的试点纳税人按投入产出法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从事橡胶制品的试点纳税人按照成本法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二)上述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的,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规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照以下方法核定扣除: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销售农产品数量/(1-损耗率)×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11%/(1+11%) 损耗率=损耗数量/购进数量 (三)上述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包括包装物、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根据财税〔2017〕37号规定,其用于生产销售的货物税率为11%或17%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分别按照以下方法核定扣除: 1.用于生产销售的货物适用税率为11%的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耗用农产品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11%/(1+11%) 2.用于生产销售的货物适用税率为17%的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耗用农产品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13%/(1+11%)。 3. 既用于生产销售的货物适用税率为11%的,又用于生产销售的货物适用税率为17%的,应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按本款第1项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 (四)《公告》第五条规定。按照财税〔2012〕38号第九条规定,上述试点纳税人应自试点之日起将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形成应纳税款一次性缴纳入库有困难的,各主管国税机关可根据企业实际情况确定期限,将应转出进项税额分期转出,并对试点纳税人进项税转出情况进行监控管理。 (五)《公告》第六条规定的农产品核定扣除标准 1.《公告》第六条第一款“茶叶制品农产品核定扣除标准”、第二款“松香制品农产品核定扣除标准”、第三款“魔芋制品农产品核定扣除标准”,适用于以单一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茶叶制品、松香制品、魔芋制品的纳税人。 2.《公告》第六条第四款规定的农产品核定扣除标准仅适用于对应的该户纳税人。各地主管税务机关要及时了解掌握各企业单耗,如发现实际单耗与核定单耗相差较大的及时逐级上报省局。 3.《公告》第六条第五款“试点企业部分产品农产品核定扣除标准”,是指茶叶、松香、魔芋、橡胶等试点企业购进农产品生产销售薏仁粉、木瓜粉、葛根干、葛根粉等产品的农产品核定扣除标准。该标准所有试点行业企业均适用。 从本《公告》实施之日起,《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及相关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的公告》(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云南省财政厅2014年第25号)第三条第四款“云南牟定三福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鲜葛根生产葛根干片单耗2.0948、鲜葛根生产葛根粉单耗2.6327、鲜葛根生产方便葛根粉单耗2.9903、鲜葛根生产葛根颗粒单耗2.9963同时废止。云南牟定三福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生产销售的葛根干片、葛根粉、方便葛根粉、葛根颗粒按《公告》第六条第五款规定的扣除标准计算抵扣进项税。 (六)《公告》第七条规定的试点纳税人成本法农产品核定扣除标准仅适用于对应的该户纳税人,纳税人生产销售两种及以上产品均可按核定扣除标准计算进项税额。(例如: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生产销售天然橡胶、复合橡胶两种产品,则两种产品均可按核定扣除标准计算进项税额) (七)《公告》第八条规定的部分原已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的新增企业、新增产品的核定扣除标准 1.《公告》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农产品核定扣除标准仅适用于对应的该户纳税人 2.《公告》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农产品核定扣除标准适用所有试点行业企业。 3.《公告》第八条第三款调整干茧生产生丝农产品核定扣除标准,将外购干茧生产销售生丝单耗由3.0000调整为3.2000。从本《公告》实施之日起,《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及相关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的公告》(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云南省财政厅2015年第9号)第三条第三款“干茧生产生丝单耗3.0000”同时废止。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