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一家设计公司与我公司(驻地为山东省)签订设计合同,金额为50万元,税务局要求在山东地税开发票并缴纳税款,而天津地税不同意,并且附加税种税率也不一样。不知如何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 第十二条 营业税纳税地点: (一)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从事运输业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 第三十条 纳税人提供的应税劳务发生在外县(市),应向劳务发生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而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正税款。 因此,设计公司在何处缴纳税款应该视其在应税劳务发生在何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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