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税司关于亚太贸易协定项下进口货物是否符合“同一批次”规定的复函 税管函[2011]25号 2011-04-07 广州海关: 《广州海关关于请明确亚太贸易协定项下进口货物是否符合“同一批次”规定的函》(穗关税函[2011]92号)收悉。 根据署税发[2009]341号的有关规定,一份报关单应当对应一份原产地证书;一份原产地证书应当对应同一批次进口货物;同一批次进口货物应当是由同一运输工具同时运抵同一口岸,并且属于同一收货人,使用同一提单的进口货物。来函所述货物由不同的运输工具运抵口岸,并使用不同的二程提单,与上述规定明显不符,不能认定为同一批次货物。 但为妥善解决货物分批转关中出现的实际问题并使进口企业合理享受有关优惠贸易协定的优惠政策,我司意见,鉴于货物确因地理运输原因(因北滘码头为内河码头)需要在香港分拆,并由不同运输工具和不同二程提单运抵北滘码头,如果经你关审核货物符合适用协定税率的各项规定,可对所涉两份报关单的货物作个案处理允许其适用协定税率。具体操作办法为:企业报关时,应将原产地证书正本随附在第一份报关单上,第二份报关单必须随附该原产地证书的复印件并注明原产地证书正本所在报关单的编码;现场海关应核对原产地证书正本并在正本背面注明第二份报关单的编号及进口货物数量。请你关在实际执行中加强对上述货物的监管,确保两份报关单申报进口的货物均属于同一份原产地证书,货物的实际进口总量不超过原产地证书中的数量,并且单证、单货相符。 此复。 海关总署 2011年4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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