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办会[2024]27号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征求《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24-07-31
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财政部办公厅对《会计基础工作规范》(通过财会字〔1996〕19号文件公布、财政部令第98号文件修改)进行了修订,形成《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稿)》。

  第五章 内部会计管理制度

  第七十五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结合单位类型和内部管理的需要,建立健全相应的内部会计管理制度。

  第七十六条 各单位制定内部会计管理制度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应当执行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

  (二)应当体现本单位生产经营、业务管理的特点和要求。

  (三)应当全面规范本单位的各项会计工作,建立健全会计基础,提高会计信息化水平,保证会计工作有序、高效进行。

  (四)应当科学、合理,便于操作和执行。

  (五)应当定期检查执行情况。

  (六)应当根据管理需要和执行中的问题不断完善。

  第七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管理组织体系。主要内容包括:单位负责人、单位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总会计师)对会计工作的领导职责;会计机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职责、权限;会计机构与其他职能部门的关系;会计核算的组织形式等。

  第七十八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度。主要内容包括: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设置;各会计工作岗位的职责和标准;各会计工作岗位的人员和具体分工;会计工作岗位轮换办法;对各会计工作岗位的考核办法等。

  第七十九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账务处理程序制度。主要内容包括:会计科目及其明细科目的设置和使用;会计凭证的格式、审核要求和传递程序;会计核算方法;会计账簿的设置;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的种类和要求;单位会计指标体系等。

  第八十条 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主要内容包括:内部控制的基本要求;内部控制关键岗位要求、风险评估和控制活动等。

  第八十一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稽核制度,主要内容包括:稽核工作的组织形式和具体分工;稽核工作的职责、权限;稽核工作的内容和方法等。

  第八十二条 实行定额管理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定额管理制度。主要内容包括:定额管理的范围;制定和修订定额的依据、程序和方法;定额的执行;定额考核和奖惩办法等。

  第八十三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计量验收制度。主要内容包括:计量检测手段和方法;计量验收管理的要求;计量验收人员的责任和奖惩办法等。

  第八十四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财产日常管理和清查制度。主要内容包括:财产日常管理的要求;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组织和方法;财产清查中发现问题的处理办法;对财产管理人员的奖惩办法等。

  第八十五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财务收支审批制度。主要内容包括:财务收支审批人员和审批权限;财务收支审批程序;财务收支审批人员的责任等。

  第八十六条 实行成本核算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成本核算制度。主要内容包括:成本核算的对象;成本核算的方法和程序;成本分析等。

  第八十七条 应用管理会计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会计相关制度。主要内容包括:管理会计组织体系;管理会计的职能岗位及责任权限;管理会计活动和工具方法;管理会计报告等。

  第八十八条 实行会计信息化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会计信息化管理制度。主要内容包括:会计信息化的岗位设置及职责权限;信息系统管理与维护;业务处理及流程规范;责任机制和考核标准等。

  第八十九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会计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内容包括:会计信息分级分类方法;会计信息授权使用权限;会计信息安全评估程序;风险防控措施和应急预案等。

  第六章 财政监督检查

  第九十条 地方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会计基础工作的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会计基础工作,持续提升会计工作水平。

  第九十一条 会计基础工作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否按照本规范设置会计机构、会计岗位;

  (二)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是否符合任职条件,会计人员是否具备专业能力、遵守职业道德;

  (三)是否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

  (四)原始凭证的内容、填制方法、审核程序等是否符合本规范;

  (五)记账凭证的内容、填制方法以及更正错误的方法等是否符合本规范;

  (六)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及其他辅助性账簿的设置、登记、结账、更正错误方法等是否符合本规范,且做到账实、账证、账账、账表相符;

  (七)财务会计报告是否及时完整编报,是否经单位负责人、单位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

  (八)会计工作交接是否符合本规范;

  (九)会计档案建档、保管、销毁和安全保护等是否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十)会计信息化工作是否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九十二条 地方财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中,发现监督对象会计基础工作不符合本规范要求的,应当予以纠正。

  第九十三条 地方财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中,发现监督对象会计基础工作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予以处理或者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九十四条 地方财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七章 附则

  第九十五条 本规范下列用语的含义: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是指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制定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制度。

  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

  会计主管人员,是指不设置会计机构、只在其他机构中设置会计岗位的单位行使会计机构负责人职权的人员。

  第九十六条 关于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的规定,除特别指出外,一般同时适用于手工记账和使用会计软件进行的会计核算。

  第九十七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本规范,结合本部门具体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或者补充规定,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中央军事委员会有关部门可以根据本规范制定军队的具体实施办法或者补充规定,抄送国务院财政部门。

  第九十八条 本规范由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九十九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1996 年 6 月17 日财政部发布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同时废止。

  附:

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的具体要求

  一、填制原始凭证的具体要求

  (一)凡填有大写和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写与小写金额必须相符。

  (二)一式几联的原始凭证,应当注明各联的用途,只能以其中一联作为报销凭证。没有联次的原始凭证,以原件作为报销凭证。

  一式几联的纸质发票和票据,必须用双面复写纸(发票和票据本身具备复写纸功能的除外)套写,并连续编号。发票、票据作废的,应当加盖“作废”戳记或者注明“作废”字样,并完整保存各联次,不得擅自销毁。

  (三)购买实物形成存货、工程物资或者固定资产的原始凭证,必须有验收证明。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取得对方的收款收据或者汇款银行的凭证。

  (四)发生销货退回的,必须有退货验收证明;已开具纸质发票的,应当收回原发票全部联次并注明“红冲”字样后开具红字发票,无法收回原发票全部联次的,应当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已开具电子发票的,应当按照规定开具红字发票。

  发生退款的,必须取得对方的收款收据或者汇款银行的凭证,不得以红字发票代替。

  (五)职工公出借款凭据,必须附在记账凭证之后。收回借款时,应当另开收据或者取得汇款银行的凭证或者退还借据副本,不得退还原借款收据。

  (六)经上级主管单位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将批准文件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如果批准文件需要单独归档的,应当在凭证上注明批准单位(部门)名称、日期和文件字号。

  (七)纸质原始凭证不得涂改、挖补。纸质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开出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开出单位的公章或者发票(收费、财务)专用章,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签章;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电子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开出单位重新开具正确的原始凭证。

  二、填制记账凭证的具体要求

  (一)填制记账凭证时,应当对记账凭证进行连续编号。一笔经济业务事项需要填制两张以上记账凭证的,可以采用分数编号法编号。

  (二)记账凭证可以根据每一张原始凭证填制,或者根据若干张同类原始凭证汇总填制,也可以根据原始凭证汇总表填制。但不得将不同内容和类别的原始凭证汇总填制在一张记账凭证上。

  (三)除结账记账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外,其他记账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如果一张纸质原始凭证涉及几张纸质记账凭证,可以把纸质原始凭证附在一张主要的纸质记账凭证后面,并在其他纸质记账凭证上注明附有该原始凭证的记账凭证编号。

  一张原始凭证所列支出需要几个单位共同负担的,应当将其他单位负担的部分,开给对方原始凭证分割单,并进行结算。原始凭证分割单必须具备原始凭证的基本要素:凭证名称、填制凭证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的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事项内容、数量、单价、金额和费用分摊情况等。

  (四)如果在填制记账凭证时发生错误,应当重新填制。

  已经登记入账的记账凭证,在当年内发现填写错误时,可以用红字填写一张与原内容相同的记账凭证,在摘要栏注明“注销某月某日某号凭证”字样,同时再用蓝字重新填制一张正确的记账凭证,注明“订正某月某日某号凭证”字样。如果会计科目没有错误,只是金额错误,也可以将正确数字与错误数字之间的差额,另编一张调整的记账凭证,调增金额用蓝字,调减金额用红字。发现以前年度记账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用蓝字填制一张更正的记账凭证。

  更正错误的记账凭证应附更正错误的说明,如有需要应附相关证明材料。

  (五)纸质记账凭证填制完经济业务事项后,如有空行,应当自金额栏最后一笔金额数字下的空行处至合计数上的空行处划线注销。

  三、会计凭证的书写要求

  (一)填制会计凭证,字迹必须清晰、工整。阿拉伯数字应当一个一个地写,不得连笔写。阿拉伯金额数字前面应当书写货币币种符号或者货币名称简写和币种符号。币种符号与阿拉伯金额数字之间不得留有空白。凡阿拉伯数字前写有币种符号的,数字后面不再写货币单位。

  (二)所有以元为单位(其他货币种类为货币基本单位,下同)的阿拉伯数字,除表示单价等情况外,一律填写到角分;无角分的,角位和分位可写“00”,或者符号“——”;有角无分的,分位应当写“0”,不得用符号“——”代替。

  (三)汉字大写数字金额如零、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佰、仟、万、亿等,一律用正楷或者行书体书写,不得用0、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等简化字代替,不得任意自造简化字。大写金额数字到元或者角为止的,在“元”或者“角”字之后应当写“整”字或者“正”字;大写金额数字有分的,分字后面不写“整”或者“正”字。

  (四)大写金额数字前未印有货币名称的,应当加填货币名称,货币名称与金额数字之间不得留有空白。

  (五)阿拉伯金额数字中间有“0”时,汉字大写金额要写“零”字;阿拉伯数字金额中间连续有几个“0”时,汉字大写金额中可以只写一个“零”字;阿拉伯金额数字元位是“0”,或者数字中间连续有几个“0”、元位也是“0”但角位不是“0”时,汉字大写金额可以只写一个“零”字,也可以不写“零”字。

本文章更多内容:<<上一页-1-2-3-4下一页>>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政策背景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稿)》是由财政部办公厅于2024年7月31日发布的文件,旨在征求各相关单位的意见和建议。该规范的发布背景是基于对现行会计法的修改以及提升会计工作水平的需求。

根据证据显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自1996年起开始实施,并在2019年进行了修订,以适应新的会计环境和要求。此次征求意见稿的发布,是为了进一步完善和细化会计基础工作的相关规定,确保会计工作的规范性和合法性。

此次征求意见的对象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党中央有关部门办公厅(室),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公厅(室),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财务局,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秘书等。这表明财政部希望通过广泛征求意见,全面了解不同层级和领域的意见,以便更好地制定和完善规范。

此外,这次征求意见也是为了响应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该法律于2024年6月28日通过,并将于2024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会计法的实施将对会计工作提出更高的要求,因此需要通过修订和完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来确保与新法律的一致性和协调性。

综上,《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稿)》的发布是为了加强会计基础工作,提高会计工作水平,同时配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实施,确保会计工作的规范性和合法性。通过广泛征求意见,财政部希望进一步完善该规范,使其更加符合当前的会计环境和实际需求。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