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办会[2024]27号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征求《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24-07-31
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财政部办公厅对《会计基础工作规范》(通过财会字〔1996〕19号文件公布、财政部令第98号文件修改)进行了修订,形成《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稿)》。

  四、会计凭证的装订要求

  (一)纸质记账凭证应当连同所附的原始凭证或者原始凭证汇总表,折叠整齐,按期装订成册,并加具封面,注明单位名称、年度、月份和起讫日期、凭证种类、起讫号码,由装订人在装订线封签外签名或者盖章。

  (二)对于数量过多的纸质原始凭证,可以单独装订保管,在封面上注明记账凭证日期、编号、种类,同时在记账凭证上注明“附件另订”和原始凭证名称及编号。

  各种经济合同、存出保证金收据以及涉外文件等重要原始凭证,应当另编目录,单独登记保管,并在有关的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上相互注明日期和编号。

  电子记账凭证涉及的纸质原始凭证,可以单独装订保管,在封面上注明记账凭证日期、编号、种类,同时在电子记账凭证上建立与纸质原始凭证的检索关系。

  五、登记会计账簿的具体要求

  (一)登记会计账簿时,应当将会计凭证日期、编号、业务内容摘要、金额和其他有关资料逐项记入账内,做到数字准确、摘要清楚、登记及时、字迹工整。

  (二)登记完毕后,要在记账凭证上签名或者盖章,纸质记账凭证应注明已经登账的符号,表示已经记账。

  (三)纸质账簿中书写的文字和数字上面要留有适当空格,不要写满格;一般应占格距的二分之一。

  (四)登记纸质账簿要用不可擦写的蓝黑墨水或者碳素墨水书写,不得使用圆珠笔(银行的复写账簿除外)或者铅笔书写。

  (五)下列情况,可以用红字记账:

  1.按照红字冲账的记账凭证,冲销错误记录;

  2.在不设借贷等栏的多栏式账页中,登记减少数;

  3.在三栏式账户的余额栏前,如未印明余额方向的,在余额栏内登记负数余额;

  4.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应当用红字登记的其他会计记录。

  (六)会计账簿按页次顺序连续登记,不得跳行、隔页。如果纸质会计账簿发生跳行、隔页,应当将空行、空页划线注销,或者注明“此行空白”、“此页空白”字样,并由记账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盖章。

  (七)凡需要结出余额的账户,结出余额后,应当在“借或贷”等栏内写明“借”或者“贷”等字样。没有余额的账户,应当在“借或贷”等栏内写“平”字,并在余额栏内用“θ”表示。

  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必须逐日结出余额。

  (八)纸质账簿的每一账页登记完毕结转下页时,应当结出本页合计数及余额,写在本页最后一行和下页第一行有关栏内,并在摘要栏内注明“过次页”和“承前页”字样;也可以将本页合计数及金额只写在下页第一行有关栏内,并在摘要栏内注明“承前页”字样。

  对需要结计本月发生额的账户,结计“过次页”的本页合计数应当为自本月初起至本页末止的发生额合计数;对需要结计本年累计发生额的账户,结计“过次页”的本页合计数应当为自年初起至本页末止的累计数;对既不需要结计本月发生额也不需要结计本年累计发生额的账户,可以只将每页末的余额结转次页。

  (九)纸质账簿记录发生错误,不准涂改、挖补、刮擦或者用药水消除字迹,不准重新抄写,必须按照下列方法进行更正:

  登记纸质账簿时发生错误,应当将错误的文字或者数字划红线注销,但必须使原有字迹仍可辨认;然后在划线上方填写正确的文字或者数字,并由记账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在更正处盖章。对于错误的数字,应当全部划红线更正,不得只更正其中的错误数字。对于文字错误,可只划去错误的部分。

  由于记账凭证错误而使账簿记录发生错误,应当按更正的记账凭证登记账簿。

  (十)按照规定定期结账。

  结账前,必须将本期内所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全部登记入账。

  结账时,应当结出每个账户的期末余额。需要结出当月发生额的,应当在摘要栏内注明“本月合计”字样,并在下面通栏划单红线。需要结出本年累计发生额的,应当在摘要栏内注明“本年累计”字样,并在下面通栏划单红线;12 月末的“本年累计”就是全年累计发生额。全年累计发生额下面应当通栏划双红线。年度终了结账时,所有总账账户都应当结出全年发生额和年末余额。

  年度终了,要把各账户的余额结转到下一会计年度,并在摘要栏注明“结转下年”字样;在下一会计年度新建有关会计账簿的第一行余额栏内填写上年结转的余额,并在摘要栏注明“上年结转”字样。

  附件2: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及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加强会计基础工作,提高会计工作水平和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等法律法规,结合会计工作实际和发展需要,我们对《会计基础工作规范》(通过财会字〔1996〕19 号文件公布、财政部令第 98 号文件修改,以下简称《工作规范》)进行了修改,形成《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稿)》)。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背景

  会计基础工作是会计工作的基本环节,也是经济管理工作的重要基础。会计基础工作主要是对为会计核算和会计管理服务的基础性工作的统称,随着会计职能的扩展而不断发展。1996 年,财政部制定发布《工作规范》,对会计基础工作的管理、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会计核算、会计监督、单位内部会计管理制度建设等作出全面规范。2019 年,财政部根据 2017 年修改后的会计法(此次修改主要是取消会计从业资格),对《工作规范》作了修改,删除了关于会计从业资格的有关规定,并修改完善了相关表述。《工作规范》的发布实施,在提高会计工作水平、维护经济秩序、强化经济管理、提升经济效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健全、经营管理模式不断创新以及信息技术快速发展,会计工作的内外部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对会计工作提出新的要求,2024 年修改后的会计法对会计工作作出新的规定。结合新形势、新技术、新要求,我们组织开展了《工作规范》的修订工作。

  修订《工作规范》,一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党的十九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就加强财会监督,有效遏制财务造假作出重要指示批示。2023 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提出健全财经领域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加快补齐法治建设短板。2024 年 6 月 28 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会计法的决定,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加大对会计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工作规范》是会计法的重要配套规章,通过修订《工作规范》,细化会计法的相关要求,明确会计责任,强化会计监督,将为严肃财经纪律、遏制财务造假提供重要制度保障。二是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现实需要。会计工作是宏观经济管理和市场经济活动的基础,关系着会计信息质量和资源配置效率。通过修订《工作规范》,进一步规范会计核算流程和要求,有利于提高会计工作水平和会计信息质量,为国家宏观政策制定和经济社会管理提供重要数据支持。三是有效发挥会计职能、促进会计事业发展的内在要求。随着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深入发展,经济转型升级和创新发展中新的商业模式层出不穷,会计工作在组织方式、职能职责、处理流程等方面发生了重大变化,会计实务发展远远超出了《工作规范》中的工作场景和要求。通过修订《工作规范》,将改革发展成果、会计实践做法转化为制度要求,进一步巩固改革成效、强化会计职能、优化会计工作,更好发挥会计工作在单位规划、决策、控制和评价等方面的作用,为我国会计事业发展夯实基础。

  二、起草过程

  (一)开展课题研究阶段。2021 年,委托北京国家会计学院、江西财经大学就修订工作开展课题研究,对与会计实务工作不相适应、与会计法律法规不一致以及新技术环境对会计核算的影响等修订重点、难点问题开展研究,形成分析报告并提出《工作规范》修订建议稿。

  (二)组织专项调研阶段。2023 年 3 月至 2024 年 6 月,在课题研究基础上形成《工作规范》修订初稿,赴部分企业、事业单位会计机构开展调研,并多次组织听取企业总会计师、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负责人、地方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中央有关主管部门会计管理机构、会计行业协会等方面的意见建议;组织部分中央企业、地方企业、软件公司等全面梳理信息化条件下会计基础工作具体流程和有关要求,形成有关调研材料。

  (三)系统内征求意见阶段。2024 年 4 月至 7 月,在调研基础上,我们组织实务界、学术界的有关专家对修订初稿进行了集中修改完善,并在财政系统内组织征求了部分单位的意见。7 月底,经会计司技术小组审议通过后,形成《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稿)》。

  三、修改的主要内容

  《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稿)》包括正文和附件两部分,正文共 7 章 99 条。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一)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完善和补充有关内容。一是完善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有关要求,强化会计监督的相关制度建设,为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切实履行会计监督职责提供依据和保障;二是增加“财政监督检查”一章,明确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及相关处理要求,督促各单位重视和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不断提高会计工作质量。

  (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完善和补充有关内容。一是根据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对《工作规范》相关内容进行修改和完善,并对会计法的有关规定进一步细化和明确;二是根据企业总会计师条例、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发票管理办法、财政票据管理办法、企业会计基本准则、政府会计基本准则、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及有关规范性文件等,对《工作规范》相关内容进行修改和完善。

  (三)根据会计工作实际及发展需要完善和补充有关内容。一是完善信息化条件下的会计核算工作要求,增加电子凭证、电子账簿等的有关处理规定;二是根据会计核算工作需要和会计职能发展,在第五章“内部会计管理制度”中增加管理会计相关制度、会计信息化管理制度、会计信息安全管理制度等要求。

  (四)为突出重点、便于操作,调整有关框架结构。一是将较为具体的操作性要求特别是手工记账的相关规定,从正文调整为附件,进一步突出规范重点,便于实务操作;二是考虑到会计工作交接是保证会计核算工作有序进行的重要环节,将“会计工作交接”从第二章“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中调整至第三章“会计核算”中。

  四、征求意见的重点内容

  1.是否同意对《工作规范》的框架结构调整?如有不同意见,请说明理由,并提出修改建议。

  2.是否同意《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稿)》中关于会计工作组织方式的规定?如有不同意见,请说明理由,并提出修改建议。实务工作中是否还存在其他组织方式?如有,请提供相关材料。

  3.是否同意《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稿)》中关于会计信息化条件下的会计核算及相关工作的要求?如有不同意见,请说明理由,并提出修改建议。

  4.是否同意《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稿)》中继续保留手工记账下的会计核算要求?如有不同意见,请说明理由,并提出修改建议。

  5.是否同意《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稿)》中关于会计监督的措施和要求?如有不同意见,请说明理由,并提出修改建议。实务工作中是否还采用其他会计监督措施和手段?如有,请提供相关材料。

  6.是否同意《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稿)》中关于单位内部会计管理制度的有关要求?如有不同意见,请说明理由,并提出修改建议。

  7.是否同意《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稿)》中关于财政监督检查的有关要求?如有不同意见,请说明理由,并提出修改建议。

  8.对《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稿)》的其他意见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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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背景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稿)》是由财政部办公厅于2024年7月31日发布的文件,旨在征求各相关单位的意见和建议。该规范的发布背景是基于对现行会计法的修改以及提升会计工作水平的需求。

根据证据显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自1996年起开始实施,并在2019年进行了修订,以适应新的会计环境和要求。此次征求意见稿的发布,是为了进一步完善和细化会计基础工作的相关规定,确保会计工作的规范性和合法性。

此次征求意见的对象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党中央有关部门办公厅(室),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公厅(室),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财务局,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秘书等。这表明财政部希望通过广泛征求意见,全面了解不同层级和领域的意见,以便更好地制定和完善规范。

此外,这次征求意见也是为了响应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该法律于2024年6月28日通过,并将于2024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会计法的实施将对会计工作提出更高的要求,因此需要通过修订和完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来确保与新法律的一致性和协调性。

综上,《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稿)》的发布是为了加强会计基础工作,提高会计工作水平,同时配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实施,确保会计工作的规范性和合法性。通过广泛征求意见,财政部希望进一步完善该规范,使其更加符合当前的会计环境和实际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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