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跨年度财产租赁所得应该如何申报个税?

来源:安徽税务网 作者:安徽税务网 人气: 时间:2008-12-19
摘要:我是一家公司驻河北地区的销售总代理。2007年10月份,我取得一笔财产租赁所得。此笔财产租赁所得包括2006年下半年财产租赁费用和2006上半年财产租赁费用两部分...
我是一家公司驻河北地区的销售总代理。2007年10月份,我取得一笔财产租赁所得。此笔财产租赁所得包括2006年下半年财产租赁费用和2006上半年财产租赁费用两部分。2008年1月份我到当地地税部门自行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仅就那笔财产租赁所得中的2006年部分申报纳税。对此税务人员指出,对于2006年财产租赁所也应该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请问对于这种跨年度取得财产租赁所得是否全部自行申报个人所得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6]1200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对于纳税人一次取得跨年度财产租赁所得的,全部视为实际取得所得年度的所得。”因此按照上述规定,您这种跨年度取得的财产租赁收入,也要并入所取得收入年度自行申报个人所得收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