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家公司驻河北地区的销售总代理。2007年10月份,我取得一笔财产租赁所得。此笔财产租赁所得包括2006年下半年财产租赁费用和2006上半年财产租赁费用两部分。2008年1月份我到当地地税部门自行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仅就那笔财产租赁所得中的2006年部分申报纳税。对此税务人员指出,对于2006年财产租赁所也应该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请问对于这种跨年度取得财产租赁所得是否全部自行申报个人所得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6]1200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对于纳税人一次取得跨年度财产租赁所得的,全部视为实际取得所得年度的所得。”因此按照上述规定,您这种跨年度取得的财产租赁收入,也要并入所取得收入年度自行申报个人所得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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