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关注小型微利企业是如何界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第四章第二十八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于文件中提到的“小型微利企业”,许多纳税人表示出极大的关注,纷纷拨打12366热线咨询什么样的企业符合文件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标准。 在2007年12月6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十二条对于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予以了明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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