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营不同税率产品增值税财税政策分析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9-03-31
摘要:兼营不同税率产品增值税财税政策分析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颁布后,财政部...

  分析上述问题的原因,主要是《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不严,因为事实上企业对发生低税率的应税项目都是按照《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分别核算销售额的,只是没有分别核算进、销项税额,没有分别计算和缴纳应纳税款,因此,笔者认为应采取以下措施加以改进:

  1、在税法对会计核算的要求上。将《暂行条例》第三条补充或者完善为“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销项税额,分别计算和缴纳应纳税款;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这样执行起来就弥补了上述税款核算和计算及交纳上的漏洞。

  2、在会计科目设置上。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和“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下按适用税率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核算,并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下分设“进项税额”、“销项税额”、“未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已交税金”、“转出未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等专栏进行登记,核算不同税率应税项目的相关资料。

  3、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内容设计上。除按适用税率(征收率)申报销项外,还应对应申报该项收入应负担的进项税额,以此按上述公式计算不同税率应税项目应缴纳的增值税,也就是按照不同应税项目的适用税率(征收率)分项计算、申报和缴纳税款。

  4、对征管信息系统的相关程序进行修改。上述政策和报表修改后,征管信息系统中的相关程序也应进行适当调整或修改,以保证申报工作的顺利进行。

  5、零星业务的特殊处理。如果企业发生零星的低税率或按6%、4%及4%减半征收的税款,且无对应应抵扣的进项税额时,可将其应纳税款直接记入“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在正式申报时不申报此项收入和应纳税款,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报出后,再进行一次补充申报,据此交纳应缴纳的税款,以减少核算中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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