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在2007年初,关于中部六省外商投资企业(符合国家鼓励类项目)在二免三减及先进技术企业三年减半后,可继续享受三年说的税减半政策,今年还是否执行? 答:依据《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 享受上述过渡优惠政策的企业,是指2007年3月16日以前经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登记设立的企业;实施过渡优惠政策的项目和范围按《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表》(见附表)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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