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国税[1996]015号 1996-01-24 税屋提示——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7年5月3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字[1995]84号)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通知》第一点“从事资金融通等业务的企业单位”,是指从事发行货币、调节货币流通和货币回笼,吸收各种存款,进行国内国际货币支付结算,代理国库业务,以及从事信托业务,证券交易业务和其他资金融通业务的企业单位。各区、县局,直属分局要采取适当措施,对辖区内的从事上述资金融通等业务的企业进行一次清理,并加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二、对国家专业银行房地产信贷部房地产信贷业务要严格按政策性和经营性住房信贷业务划分收益所得,分别按规定税率缴纳所得税。划分不清的要一律并入总行,由总行按规定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5]198号)的规定,加强对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检查,检查出的应缴所得税款,就地缴入中央金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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