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纳税人开放所有税银库联网银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国税函[2004]13号 2004-01-14 税屋提示——依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8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了实现以纳税人为服务中心的目标,建立现代税收征管体系,提高纳税服务水平,实现全深圳市范围内国税涉税业务通办,现决定,从2004年1月起向纳税人开放所有税银库联网银行。纳税人可自由选择已联网银行中任何一家银行的帐户,与开户银行签署税银库联网协议后,用于税银库联网缴纳税款。 为了做好向纳税人开放所有已联网银行的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税银库系统技术人员须做好技术准备工作,确保系统正常运行; 二、计划征收局负责在各办税大厅张贴公告,并向纳税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三、计划征收局要做好税银库联网开户和变更工作,及时将开户和变更信息录入系统; 四、计划征收局要做好税银库联网税票的帐务核对工作,确保税款安全、准确地缴入国库。 二〇〇四年一月十四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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