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条款废止] 皖国税发[2004]122号 2004-08-09 税屋提示——依据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7月26日起,本法规第三条,第四条第一款“按照...征收”“所得税”“其所得税...通知”“在代开票...征收”“所得税...征收率”“省级...标准”,第十条第一款删除“(固定资产除外)”字样、第三款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8号)转发给你们,并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就有关问题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联运发票,要逐票填写《增值税运费发票抵扣清单》。鉴于目前《增值税运费发票抵扣清单》中没有“联运”栏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联运发票暂统一填写在《增值税运费发票抵扣清单》的“内河运输”栏次内,待国家税务总局对《增值税运费发票抵扣清单》式样及相关采集软件进行调整后再填入“联运”栏次。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04年9月30日以前开具的旧版货物运输业发票,凡是符合增值税抵扣规定的,均应予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货物联运发票票面上只合并注明运杂费,而未分别注明运费和杂费的,一律不予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四、对货物运输业由地方税务局代征的企业所得税,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可从应纳所得税额中抵减;对少缴的税款要及时补缴入库。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