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有关事宜的通告[全文废止] 深国税告[2005]4号 2005-04-13 税屋提示——
1.依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9月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第一条第三、第五项废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73号)的规定,现将我局涉及的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及相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共5项) (一)指定企业印刷发票; (二)对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审批; (三)[条款废止]对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批; (四)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 (五)[条款废止]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的审批。 二、税务行政许可的申请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取得税务行政许可,应当按照如下程序办理: 1.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填写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书; 2.在法律、法规或税务机关按照法律、法规确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 3.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提交全部申请材料。 (二)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代理人办理受托事项时,应当出具有效身份证件和委托证明。 (三)申请须以我局提供的的申请书统一格式为准。 (四)申请书及所需全部材料,由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交由各局的“文书受理窗口”处理。 三、税务行政许可的审理 税务机关审理税务行政许可申请,应当以书面审查为原则,依法或者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实地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四、税务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税务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书面形式作出许可决定。决定书由“文书受理窗口”或“文书送达窗口”负责送达。 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应当说明理由。申请人若对不予许可的决定有异议,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税务行政许可只在作出批准决定的税务机关管辖范围内有效。 五、税务行政许可申请的办理时限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税务行政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纳税人;需经多层级税务机关办理的申请,下级税务机关的审查期限为20个工作日;颁发、送达行政许可决定的期限为在作出决定后的10日内。 附件: 1、指定企业印制发票 2、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审批 3、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核 4、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 5、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的审批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五年四月十三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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