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皖国税函[2006]142号 2006-06-26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8月28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79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明确发票使用范围,做好发票代码编制工作。要注意区分《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下简称《机动车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严格限定《机动车发票》的使用范围,避免两者混淆。《机动车发票》在综合征管信息系统中票种代码为“21170”,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由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局有关规定自行编制,并在综合征管信息系统中维护。 二、统计使用发票数量,及时上报发票印制计划。为了按时启用《机动车发票》,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要科学预测,认真统计年内8月份—12月份《机动车发票》用量,并在6月30日前将印制计划按附表要求上报省局(征收管理处)。 三、广泛宣传发票政策,保证按时启用。要充分认识到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将其作为加强机关效能建设和优化纳税服务的重要内容,狠抓工作落实,加大宣传力度,辅导纳税人按照要求使用《机动车发票》,确保机动车纳税人正常业务的开展。 四、根据总局文件精神,省局指定安徽天瑞印务有限公司统一印制全省《机动车发票》。安徽天瑞印务有限公司应严格按照总局文件规定要求,认真落实,确保《机动车发票》印制质量。 五、鉴于税控器具尚未使用,我省《机动车发票》将通过计算机开具。《机动车发票》开票软件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开发,将于近期内下发给各地,免费供机动车销售单位使用。 附件:安徽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票印制计划表(电脑版) 安徽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票印制计划表(电脑版) 填报单位: 报送日期: 年 月 日
局长: 科长:制表人: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