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延期缴纳税款的理由,应规范填写“当期货币资金余额,在扣除应付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 (二)申请延期缴纳报告 《申请延期缴纳报告》应载明下列事项或数额: 1.上月期末货币资金余额(其中现金余额、银行存款余额); 2.申请日货币资金余额(其中现金余额、银行存款余额); 3. 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企业不可动用的银行存款余额(应提供政策依据); 4. 企业开具承兑汇票、信用证等货币结算业务所缴纳的保证金(应提供银行或者金融机构出具的证明); 5.当期计提的应付职工工资,应支付的社会保险费用; 6.其他需要报告或说明的事项。 (三)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银行存款日记账、现金日记账申请日余额记录的复印件。 (四)资产负债表。 (五)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的支出预算。 第九条 纳税人因特殊困难申请延期缴纳税款,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向主管国税机关的办税服务厅提出申请。 缴纳税款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第十条 总机构、分支机构均是本省国税机关的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资料由总机构统一提供。 (一)总机构延期缴纳税款的申请,依本办法向其总机构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并填报相关资料。 (二)分支机构延期缴纳税款的申请,总机构应向所属分支机构提供延期缴纳税款的申请资料,由所属分支机构依本办法向其分支机构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并填报相关资料。 第三章 受理 第十一条 办税服务厅应根据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理由,认真审核纳税人提供的资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延期缴纳税款的申请。 (一)纳税人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予以受理并录入相关申请信息: (1)在法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 (2)申请理由符合法定情形; (3)提供的资料齐全、填写的内容完整规范; (二)纳税人提供的资料不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三)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或者申请的理由不符合法定情形的,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 办税服务厅受理纳税人申请,应制作《税务文书领取通知书》交纳税人。纳税人领取批复文书的时间为受理申请之日起的第20日。 第十三条 办税服务厅应于受理纳税人申请的1个工作日内,将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申请资料、电子信息传递给税源管理部门。 第四章 审核 第十四条 税源管理部门接收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纸质资料和电子信息后,应明确税收管理员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实地调查,并形成《延期缴纳税款调查核实报告》。 (一)纳税人因不可抗力,导致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延期缴纳税款调查核实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1.不可抗力的事件描述; 2.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损失的结果(能确定损失金额的应报告具体金额); 3.纳税人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影响的程度或事实。 (二)纳税人因当期货币资金余额,在扣除应付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延期缴纳税款调查核实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1.资产负债表的资金余额(其中现金、银行存款); 2.申请日的货币资金余额(其中现金、银行存款); 3. 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包括现金余额、银行存款余额);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企业不可动用的银行存款的账户账号、存款余额、政策依据;对企业开具承兑汇票、信用证所缴纳的保证金的账户账号、存款余额; 4.当期计提且未支付的职工工资总额,当期应付而未付的社会保险费用金额; 5.纳税人当期应缴纳的所有税种及税额。 第十五条 税收管理员应根据实地调查掌握的情况,拟同意延期缴纳税款的,应提出拟同意延期缴纳的税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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