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纳税人因不可抗力,导致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依纳税人申请。 (二)纳税人因当期货币资金余额,在扣除应付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1. 纳税人提出申请日已申报缴纳地税机关主管税种的,可以批准的延期缴纳税额为“当期货币资金余额,在扣除应付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差额”; 可延期缴纳税额=当期应向国税申报缴纳的全部税额-(当期货币资金余额-应付工资-社会保险费) 2. 纳税人提出申请日未申报缴纳地税机关主管税种的,按照国税、地税主管税种占纳税人当期应纳税总额的比例,计算确定可以批准的延期缴纳税额: 可延期缴纳税额=[当期应向国税、地税申报缴纳的全部税额-(当期货币资金余额-应付工资-社会保险费)]×国税主管税种的应纳税额/当期应申报缴纳的全部税额 第十六条 税收管理员应将《延期缴纳税款调查核实报告》录入“税务工作流管理系统”,并规范填写纸质资料的管理部门意见、在综合征管软件中录入电子信息初审意见。 (一)税收管理员初审拟同意延期缴纳税款的: 1.纳税人因不可抗力,导致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税收管理员初审同意延期缴纳的,应签署“因不可抗力(不可抗力事实),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初审拟同意延期缴纳”。 2.纳税人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税收管理员初审同意延期缴纳的,应签署“当期货币资金余额,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缴纳税款,初审拟同意延期缴纳”。 (二)税收管理员初审拟不同意延期缴纳的,应签署“纳税人不具有法定的特殊困难,初审拟不同意延期缴纳”。 (三)税收管理员在综合征管软件中填写的电子信息的初审意见不应超过60个字符,但应简明精炼、完整真实地描述调查核实的事实、同意(或不同意)延期缴纳税款的理由。纸质资料、电子信息的初审意见,必须保持一致。 第十七条 税收管理员提出初审意见后,应将延期缴纳税款的纸质资料、电子信息在本环节的工作时限内传递给税源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 税源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在2个工作日内审核延期缴纳税款的纸质资料,在综合征管软件中签批拟同意或者拟不同意延期缴纳税款的电子信息。并报请县(市、区)局负责人审批。 第十八条 县(市、区)局负责人应在2个工作日内审核延期缴纳税款的纸质资料,并在综合征管软件中签批拟同意或者拟不同意延期缴纳税款的电子信息。 县(市、区)负责人签批意见后的延期缴纳税款电子审批信息,应于1个工作日内上传省局;延期缴纳税款的纸质审批资料交由税源管理部门归集、整理、存档。 第十九条 县(市、区)局负责人拟不同意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税源管理部门应立即告知纳税人初审不同意延期缴纳税款的理由、省局不予批准延期缴纳的将自税款缴纳期限届满之日起加收滞纳金的规定。 第五章 审批 第二十条 省局接收各县(市、区)局上报的延期缴纳税款的电子审批信息,应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合议,并于自主管国税机关受理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省局延期缴纳税款的电子审批信息,应自主管国税机关受理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申请之日起20日内传递给主管国税机关。 第二十一条 县(市、区)局文书经办岗应及时接收省局电子审批信息,并在1个工作日内进行文书销号、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税务文书送达回证》送达纳税人,同时收回《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 省局不予批准延期缴纳税款的,主管国税机关应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加收滞纳金。 第六章 工作职责 第二十二条 税源管理部门应将下列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的纸质资料,按照《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征管资料管理办法》归集、整理、装订、存档,并对资料的完整性、规范性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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