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盖税源管理部门、县(市、区)局公章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 (二)纳税人申请报告; (三)资产负债表; (四)现金、银行存款总分类账(上月末至申请日)的复印件; (五)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 (六)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的支出预算; (七)企业不可动用的资金的有效证明材料; (八)不可抗力事件的证明材料; (九)《税务事项通知书》、《税务文书送达回证》; (十)纳税人提供的其他资料,或税源管理部门调查核实的相关资料。 第二十三条 税源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延期缴纳税款的跟踪管理,督促纳税人在批准的缓缴期限内缴纳税款。 第二十四条 办税服务厅负责受理申请及信息录入、资料和信息的接收及传递、文书销号等工作,并对下列过错负责: (一)纳税人逾期提出延期缴纳税款,而受理申请的; (二)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理由不符合法定情形而受理申请的; (三)纳税人提交的资料不齐全、填写内容不完整,而受理申请的; (四)综合征管软件录入的纳税人申请信息与纳税人提供的资料、数据不一致的; (五)未及时录入、传递、接收、处理延期缴纳税款电子信息的。 第二十五条 税源管理部门及其税收管理员负责资料审核、调查核实等工作,并对下列过错负责: (一)纳税人申请理由不符合法定情形,而初审同意延期缴纳税款的;或者纳税人申请理由符合法定情形,而初审不同意延期缴纳税款,又无正当理由的。 (二)未认真审核纳税人提交的资料、数据,或者未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导致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的有关信息失真的: 1.《资产负债表》填写的货币资金余额与纳税人现金、银行存款的期末余额之和不一致的; 2. 纳税人未提供所有银行存款账户对账单的; 3.纳税人当期货币资金,与纳税人提供的全部银行存款对账单余额、现金余额之和减除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企业不可动用的资金后的余额不一致的; 4.纳税人未提供当期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的支出预算的;或者支出预算与上期存有较大差异,且无正当理由的; 5.初审同意延期缴纳税款金额大于“纳税人当期货币资金余额,在扣除应付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缴纳税款的差额”的; 6.未按照规定时限完成调查核实,或未按照规定提出拟同意延期缴纳税额,或未按照规定接收、处理、传递延期缴纳税款电子信息的; 7.签署纸质资料的意见与签署电子信息的意见不一致的。 第二十六条 县(市、区)局负责人无正当理由不同意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或者无正当理由改动延期缴纳税款金额的,应承担过错责任。 第二十七条 省局负责作出审批决定,并对下列过错负责: (一)未在规定的时限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延期缴纳税款的决定的; (二)未及时接收、处理、传递延期缴纳税款电子信息的。 第二十八条 延期缴纳税款的工作要求和考核内容,纳入征管质量绩效评估。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中使用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税务事项通知书》、《税务文书送达回证》等执法文书,由各地依据《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的通知》(黔国税发[2006]62号)规定的文书式样和标准制作、编印。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办法》(黔国税发[2005]112号)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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