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财政部会计司、证监会会计部联合印发了《会计师事务所从事H股企业审计业务试点工作方案》(财会便[2009]79号,以下简称《试点方案》)。《试点方案》规定了试点原则、审核推荐机构、基本要求、优先考虑因素、申请材料和工作程序等。财政部会计司、证监会会计部负责人就《试点方案》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记者:请介绍一下推进内地会计师从事从事H股审计业务的背景和意义。 (二)推动内地会计师事务所从事H股审计,是在CEPA框架下深化内地与香港会计交流合作的重要举措。内地与香港会计界一直保持着深入交流和密切合作,特别是香港回归以来,为了促进香港繁荣稳定,在CEPA框架下,会计服务领域在原有基础上对香港进一步开放,两地会计交流更加紧密,合作领域更加广泛,涉及会计审计标准、市场准入、会计培训、会计监管以及会计国际化等各个方面,有力地促进了两地会计行业的共同发展。推动内地会计师事务所从事H股审计,有利于在CEPA框架下进一步加强两地会计交流合作,有利于两地会计行业双赢和资本市场共同发展。 (三)推动内地会计师事务所从事H股审计,是减轻内地企业境外上市成本,为本土会计师事务所提供公平市场机会的制度安排。针对过去内地会计标准与国际会计准则不接轨,内地会计师事务所执业水平不够高等情况,为保护投资者利益,内地一度实行“双重审计”制度,香港《上市规则》也作出了相关规定。H股企业、特别是A+H股企业,由于同时在内地与香港上市,目前需要按照内地会计准则和香港财务报告准则(或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同时编制两套财务报表,同时聘请境内外两家事务所进行审计。随着近年来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快速发展,对外开放持续深化,内地会计审计准则已与国际趋同、与香港等效,内地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水平显著提高,在此情况下,如果继续实施“双重审计”或者限制内地事务所从事H股审计,与市场经济规则和行业发展趋势不相适应,不利于优秀企业境外上市。 财政部、证监会自2006年起开始研究取消“双重审计”相关政策。在认真分析研究的基础上,经请示国务院,证监会于2007年3月和9月取消了对金融类上市公司、一次发行量超过3亿股以上公司和B股公司的双重审计政策。上述政策的调整,顺应了新形势发展的客观要求,体现了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原则,得到了各方面的欢迎。 2007年12月6日,内地与香港的会计审计准则实现等效,取消H股“双重审计”的条件已趋成熟。推动内地会计师事务所从事H股审计业务,意味着内地在港上市企业可以选择只编制一套财务报表,只聘请一家事务所进行审计,可以有效降低内地企业赴港上市的成本,使更多更好的内地企业赴港上市,有利于促进香港资本市场的繁荣,相应带动内地和香港两地会计行业的健康发展。 记者:《试点方案》的发布,是否意味着内地会计师事务所从事H股审计业务已进入倒计时阶段? 按照《建议架构》有关要求,通过广泛调研和分析,并在与香港方面充分沟通的基础上,财政部会计司和证监会会计部着手制定了《试点方案》初稿。经征求证券期货资格会计师事务所意见,我们对相关内容进行了修改完善,报经财政部、证监会领导批准,正式印发了《试点方案》。 (二)为顺利实现内地会计师事务所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H股审计业务的目标,目前还有大量工作要做,主要包括香港方面修改香港《上市规则》、双方制定后续监管合作机制等。 接纳内地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需要修改香港上市规则,香港联交所于今年8月28日至10月23日征询了市场意见。反馈意见表明,大多数市场参与者表示赞成和支持,也有一些市场参与者担心内地会计师事务所从事H股审计可能会影响香港会计师事务所经营状况。香港上市委员会将在综合考虑各方面意见后,结合两地后续监管机制协商情况,将就修改《上市规则》作出决议。 根据《建议架构》,后续监管的基本原则遵循属地原则,即依靠本地监管机构对本地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监管。目前,两地有关方面正就后续监管中的具体问题进行积极研究,力争早日签署后续监管协议,促成内地事务所执行H股审计业务目标的顺利实现。 记者:如何看待《建议架构》和《试点方案》对两地会计行业的影响? (二)合作双赢,是内地会计师事务所从事H股审计的基本要求。需要强调的是,参加试点的内地会计师事务所如从事H股审计业务,应当发挥其在香港的成员所或分所的积极作用。国务院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指出,“鼓励大型会计师事务所通过收购、合并等方式在境外设立成员所或分所,重视发挥其窗口和平台作用,为增强境外业务竞争力创造必要条件。”我们鼓励内地与香港会计师事务所在日后的H股审计中加强业务合作,促进两地会计行业协调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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