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知识点

来源:深圳税务 作者:深圳税务 人气: 时间:2023-10-21
摘要: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01、什么是增值税扣税凭证?

  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完税凭证。

  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02、哪些情况下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4.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5.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6.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03、有兼营项目的一般纳税人如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04、固定资产、不动产发生应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形应如何处理?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专用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在改变用途的“当期”做进项税额转出。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改变用途,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并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100%

  05、进项税额转出如何申报?

  纳税人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13至23b栏“二、进项税额转出额”各栏,分别填列纳税人已经抵扣但按规定应在本期转出的进项税额明细情况。

  06、发生进项转出时,加计抵减额怎么处理?

  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 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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