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供材会计处理没问题! 甲方供材税务处理有问题! 解决之道,我们无力改变营业税计税依据,也无力改变所得税扣除规则。换个角度,我们可以改变建筑业发票开票模式:在发票上单独注明甲方供材价值。 甲方取得发票后,如果走“预付账款”的,全额入成本;如果直接入“开发成本”的,差额入成本。 发票上单独注明甲方供材价值,如有弄虚作假,税务机关无论是管理还是稽查,翻开账簿凭证,一眼便可看出,无处躲藏。 乙方的营业税计税依据包含甲方供材,全额计征营业税(特别规定除外)。 乙方的所得税处理:与甲方处理相对应,甲方因走“开发成本”而差额入成本的,乙方也差额入成本,发票差额作计税收入;甲方因走“预付账款”而全额入成本的,乙方也全额入成本,发票全额作计税收入。在这里有一个大家都纠结的问题:甲方供材在乙方全额入成本时,会出现乙方因无法取得抬头为己方的发票而不被允许税前扣除的情况。出现这个问题,根源在我前面说过的“以票控税”上!对严格的(机械的)“以票控税”,我历来是持反对态度的! 我认为:在这里,乙方开具的列明甲供材的建筑业发票、甲乙双方关于甲供材的交接清单、建筑物的决算报告及审计报告、甲方取得的材料发票、甲方的账务处理,再加上甲乙双方的合同文本等,已经满足所得税税前扣除所要求的“合法、有效’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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