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热点问题 1.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企业所得税上应视同销售处理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三、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2.企业预缴时享受了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汇算清缴时发现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怎么办?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已经做出了明确规定,只要企业在预缴时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预缴时均可以预先享受优惠政策。但是,由于小型微利企业判断条件,如资产总额、从业人员、应纳税所得额等是年度性指标,需要按照企业全年情况进行判断。因此,企业在汇算清缴时需要准确计算相关指标并进行判断,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继续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停止享受优惠,正常进行汇算清缴即可。 3.2020年以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有效期为几年?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2020年第27号)第六条规定,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有效期为三年。 4.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亏损弥补年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个人所得税热点问题 1.纳税人在“个人所得税”APP(或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页端)填写好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并指定由扣缴单位办理专项附加扣除后,扣缴单位却没有获取到纳税人填报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该怎么处理? 答:扣缴义务人需要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模块点击“下载更新”按钮下载纳税人填报并指定给该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时扣除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如果未下载到,可确认以下信息:纳税人指定扣缴义务人是否有指定错误;人员信息是否一致(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国籍地区必须一致,不能使用不同证件采集)。如仍下载不到,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排查具体原因。 2.对选择由扣缴义务人申报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发生变化,应如何处理? 答: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是由纳税人自行在远程端采集的,纳税人可先通过“个人所得税APP”或“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页端自行更新,再通知扣缴义务人在扣缴客户端中点击【下载更新】,下载最新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是由扣缴义务人在扣缴客户端采集的,可采用以下两种方法修改。方法一:纳税人可填写《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提交给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在扣缴客户端中点击【修改】按钮更新信息;方法二:由纳税人通过“个人所得税APP”或“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页端自行新增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再通知扣缴义务人在扣缴客户端中点击【下载更新】,下载最新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3.如果在“个人所得税”APP或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页端的任职受雇信息中发现自己当前任职的单位并不在列表中,该如何处理? 答:当前任职受雇单位未显示在“个人所得税”APP或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页端的任职受雇信息中,有可能是您的任职受雇单位没有将您的任职受雇信息报送给主管税务机关或所报送的信息有误,也有可能是您的任职受雇单位在税务机关的登记状态为注销或非正常,或者没有将您的个人信息选择为雇员,或者填写的离职日期小于当前日期。请联系您当前的任职受雇单位通过扣缴客户端处理。 4.如果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的情形,是否必须按照该规定计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第一条和第二条均非强制性规定,纳税人仍可选择原有方法计税。 5.扣缴义务人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客户端中申报成功后,发现填报数据有误,该如何处理? 答:1.预扣预缴、代扣代缴类报表申报,申报成功未缴款前可在该类报表的“申报表报送”模块点击【作废申报】按钮作废申报后重新填写报送,或点击【更正申报】按钮修改申报表后重新报送;申报成功且缴款后只能在“申报表报送”模块点击【更正申报】按钮进行更正申报操作。 2.代理经营所得申报,申报成功未缴款前可点击【启动更正】或【作废】按钮重新填写报送;若申报成功且缴款后只能点击【启动更正】按钮修改申报表后重新报送。 6.个人出租房屋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是否包含增值税? 答:根据《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第四条规定,个人转让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其取得房屋时所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增值税计入财产原值,计算转让所得时可扣除的税费不包括本次转让缴纳的增值税。 个人出租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计算房屋出租所得可扣除的税费不包括本次出租缴纳的增值税。个人转租房屋的,其向房屋出租方支付的租金及增值税额,在计算转租所得时予以扣除。 货物和劳务税热点问题 1.小规模纳税人是否可以继续享受增值税征收率降低的政策? 答:可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0年第24号)明确,将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实施期限延长到2020年12月31日。因此,在2020年12月31日以前,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2.小规模代开的专票需要开具红字发票,信息表的销售方及纳税人识别号如何填写? 答:填写代开专票的税务机关的名称及纳税人识别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提到,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请问补提时是逐月调整申报表,还是一次性在当期计提?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公告”)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为简化核算,纳税人应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当期一次性将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一并计提,不再调整以前的申报表。 4.一般纳税人转小规模纳税人后发票还能继续用吗? 答:转登记纳税人可以继续使用现有税控设备开具增值税发票,不需要缴销税控设备和增值税发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税务机关不再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5.ukey开票软件在哪下载? 答:纳税人登录增值税发票开票软件(税务UKey版)下载地址: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选择“相关下载\增值税发票开票软件(税务UKey版)”进行下载安装。 6.一般纳税人申请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什么时候开始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三、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转登记纳税人)后,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转登记日当期仍按照一般纳税人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7.北京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缴纳增值税,二季度未享受减按1%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三季度能否按照1%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答:可以。 8.疫情期间对纳税人提供的电影放映服务是否免征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文件规定,一、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电影放映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本公告所称电影放映服务,是指持有《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利用专业的电影院放映设备,为观众提供的电影视听服务。 ...... 四、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征的按照本公告规定应予免征的税费,可抵减纳税人和缴费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税费或予以退还。 9.纳税人提交加计抵减声明后未及时计提加计抵减额,能否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更正申报或者补计提加计抵减额? 答: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的规定,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因此,如果纳税人满足加计抵减条件,但因各种原因并未及时计提加计抵减额,允许纳税人在以后的申报期补充计提加计抵减额。 10.公司符合加计抵减政策,2019年4月1日以后取得了原16%、10%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是否可以计算加计抵减额? 答:《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公告)第七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你公司如果符合加计抵减政策,2019年4月1日以后取得16%、10%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要符合进项税额抵扣规定,就可以参与计算加计抵减额。 需要提醒的是,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11.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方栏次填写税务机关的信息还是企业的信息?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第十条规定:“代开发票岗位应按下列要求填写专用发票的有关项目: …… 3. 销货单位栏填写代开税务机关的统一代码和代开税务机关名称; 4. 销方开户银行及账号栏内填写税收完税凭证号码; 5. 备注栏内注明增值税纳税人的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 其他项目按照专用发票填开的有关规定填写。” 资源和环境保护税热点问题 1.资源税的纳税地点是如何规定的?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三号)规定:“第十一条纳税人应当向应税产品开采地或者生产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资源税。”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4号)规定:“十、纳税人应当在矿产品的开采地或者海盐的生产地缴纳资源税。 十一、海上开采的原油和天然气资源税由海洋石油税务管理机构征收管理。” 2.自用应税产品应当缴纳资源税的情形有哪些?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4号)规定:“二、纳税人自用应税产品应当缴纳资源税的情形,包括纳税人以应税产品用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捐赠、偿债、赞助、集资、投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利润分配或者连续生产非应税产品等。” 3.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或者同一税目下适用不同税率的应税产品,如何计征资源税?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三号)规定:“第四条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从高适用税率。”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4号)规定:“六、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同一税目下适用不同税率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率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从高适用税率。” 4.纳税人享受资源税优惠政策时是否需要备案?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4号)规定:“三、纳税人享受资源税优惠政策,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对资源税优惠事项留存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征收管理热点问题 5.电子税务局登录进入身份验证界面,个人密码忘记了,如何处理? 答:请点击个人账户登录下方的找回密码菜单,填写用户名、手机号、短信验证码、新密码及确认新密码后,提交找回密码成功后再登录即可。 6.电子税务局登录进入身份验证界面,选择身份里面空白,包括法人在内的任何人员都未显示,如何处理? 答:请按照以下步骤操作尝试: (1)可先用法人信息注册个人账户,注册成功后,使用个人账户登录电子税务局,做法人实名认证;完成实名认证后,通过纳税人授权申请—申请授权—企业办税权限申请—选择法人身份提交;系统会自动授权通过。 (2)再用企业方式登录电子税务局,进入身份验证界面,选择身份选项就会显示法人信息,使用法人信息验证之后,即可进入电子税务局。 7.电子税务局登录进入身份验证界面,选择身份选项内人员联系电话不正确,如何处理? 答:解决方法: (1)如身份验证界面人员联系电话只是个别错误,可在选择身份中选择手机号码显示正确的人员的信息验证进入电子税务局,然后通过实名办税身份信息采集界面修改其他人员的手机号码。 (2)如身份验证选择身份里面包括法人在内的所有人员手机号码都不正确,无法验证登录,需要携带(营业执照、经办人身份证及其他相关证件)前往所属税务窗口修改实名认证人员绑定的实名手机号码,修改成功之后,可在电子税务局用正确的手机号码及对应的人员验证进入电子税务局。 非税收入热点问题 1.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否适用残保金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政策? 答:企业登记注册类型为:个体经营、个体工商户、内资个体、港澳台个体、外资个体、个人合伙、内资合伙、港澳台合伙、外资合伙、个人、内资个人、港澳台个人、外资个人、非企业单位、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国家机关、政党机关、社会团体、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基金会的为非企业,不能享受小微减免。 2.2020年新成立的企业是否进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零申报”? 答:2020年新成立的企业不需要在2020年征期进行残保金申报(包括零申报),2021年开始需按年进行申报。 3.我们企业应该如何计算缴纳残保金? 答:残保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2020年缴纳2019年度的残保金,计算公式如下: 残保金年缴纳额=(2019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2019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2019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4.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是否免征残保金? 答: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从缴纳费款所属期为2019年残保金开始享受,即2020年申报费款所属期为2019年的残保金。 5.残保金申报时,兼职、实习生,算季节性用工吗? 答:根据《北京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税〔2019〕1333号)文件规定,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企业临时生产经营需要招录的实习生、兼职等如果签订的是劳动合同,则属于季节性用工,如果签订的是劳务合同则不属于。 6.持有临时税务登记证的还用缴残保金吗? 答:根据《北京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税〔2019〕1333号)文件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少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上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用人单位可以选择网上申报或上门申报的方式进行保障金申报,并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依照有关规定不需缴纳保障金的用人单位也要进行“零申报”。 7.非正常户以何种方式申报保障金? 答:转正常户后再进行申报。 8.单位雇佣从本单位退休的人员和从其他单位退休的人员,是否属于“用人单位在职职工”? 答:根据《北京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税〔2019〕1333号)文件规定,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因此,单位雇佣从本单位退休的人员和从其他单位退休的人员符合上述规定的,属于用人单位在职职工。 9.单位缴付的五险一金部分不属于会计上的应发工资,在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时是否计入“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 答:单位缴付的五险一金部分不需要计入工资总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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