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国税局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填报常见问题 大连国税税法课堂2012年第7期 2012/04/27 1、企业在填报《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时,出现一些问题,请问《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是否有填表说明? 企业可以登陆国家税务总局(http://www.chinatax.gov.cn/n8136506/index.html)网站—“政策解读”中查询该文件。 2、查账征收企业在进行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时,主表显示:是否进行关联交易申报:选择“否”可以吗? 3、B公司在填写《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时,实收资本中A公司占80%。AB两家公司之间有购销业务,在填报《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购销表(表三)时,应填在“非关联购入”还是“关联购入”中? 答:根据下列文件规定,A公司的情况符合上述文件第九条的(一)和(八)的标准,所以A、B两家公司是关联企业关系。因此,在填写《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购销表(表三)时,应填写在“关联购入”中。 根据《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第九条 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及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所称关联关系,主要是指企业与其他企业、组织或个人具有下列之一关系: …(八)一方对另一方的生产经营、交易具有实质控制,或者双方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包括虽未达到本条第(一)项持股比例,但一方与另一方的主要持股方享受基本相同的经济利益,以及家族、亲属关系等。? 4、企业如果没有关联关系,《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还需要填写吗?企业包括法人就两名投资人,投资比例各占50%,这算是关联关系吗?如果算,那法人的信息还需要填写吗? 答:根据下列文件规定,企业之间符合下列规定之一的是关联企业,需要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企业正常都有投资方(股东),应按照下列关联关系标准判定是否与企业存在关联关系,关联关系类型可选下列八类的一种或多种。有关联交易的填:(表二)至(表七);没有关联交易请直接进入(表八)和(表九),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填报。如没有在境外投资项目,没有向境外支付款项可不用填报(表八)和(表九)。如果经判定不构成关联关系[即下列所列(二)到(八)]的关联方的,请将投资方(股东)的情况填报关联关系表(表一)。“关联方名称”填写股东姓名,“纳税人识别号”填写其身份证号码,“国家(地区)”和“地址”都填写其身份证上的地址,“法定代表人”不需要填写,“关联关系类型”填01即可。 根据《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第九条规定:“第九条 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及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所称关联关系,主要是指企业与其他企业、组织或个人具有下列之一关系: (二)一方与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之间借贷资金占一方实收资本50%以上,或者一方借贷资金总额的10%以上是由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担保。 (三)一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是由另一方委派,或者双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同为第三方委派。 (四)一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同时担任另一方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者一方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同时担任另一方的董事会高级成员。? (五)一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方提供的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特许权才能正常进行。 (六)一方的购买或销售活动主要由另一方控制。? (七)一方接受或提供劳务主要由另一方控制。? (八)一方对另一方的生产经营、交易具有实质控制,或者双方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包括虽未达到本条第(一)项持股比例,但一方与另一方的主要持股方享受基本相同的经济利益,以及家族、亲属关系等。” 5、查账征收企业,2011年没有关联业务,在填报《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时,属于只需要填(表一)的企业,其它(表二)至(表九)都不用填写,直接零申报,那在报送年度纸制报表时,除了需要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报表外,关联交易申报表是不是只需要报送(表一)就可以? 答:根据下列文件规定,您企业在报送年度纸制报表时,除了需要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报送到主管税务机关外,还应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包括《关联关系表》、《关联交易汇总表》、《购销表》、《劳务表》、《无形资产表》、《固定资产表》、《融通资金表》、《对外投资情况表》和《对外支付款项情况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第八条规定:“第八条 纳税人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和报送下列有关资料: (二)财务报表; (三)备案事项相关资料; (四)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基本情况、分支机构征税方式、分支机构的预缴税情况; (五)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应出具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 (六)涉及关联方业务往来的,同时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七)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纳税人采用电子方式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保存有关资料或附报纸质纳税申报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章、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附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另外,根据关于印发《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第十一条规定:“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包括《关联关系表》、《关联交易汇总表》、《购销表》、《劳务表》、《无形资产表》、《固定资产表》、《融通资金表》、《对外投资情况表》和《对外支付款项情况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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