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财产被盗,存货与固定资产损失分别达20万元、30万元,已向公安机关报案,至今仍未破案。2011年,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在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税前扣除,但不清楚需要提供哪些证据材料。 根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以下简称25号公告)规定,存货被盗损失,为其计税成本扣除保险理赔以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固定资产被盗损失,为其账面净值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对照规定,存货与固定资产被盗损失应取得的证据中,明显的区别是,前者仅要求有“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 而后者则要求具备“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 上述公司如果在2011年度汇算清缴期内无法提供“公安机关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存货被盗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固定资产被盗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但是,如果固定资产被盗列为刑事案件,立案侦查超过两年仍未追回,根据25号公告规定,企业因刑事案件原因形成的损失,应由企业承担的金额,或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两年以上仍未追回的金额,可以作为资产损失并准予在税前申报扣除,但应出具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的立案侦查情况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等损失原因证明材料。如果上述公司出具符合规定的证明材料,被盗损失可以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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