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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问:为什么要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我国自1999年11月1日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以来,利息税在鼓励消费和投资、合理调节个人收入、增加财政收入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2007年,为了减少因物价指数上涨对居民储蓄存款利息收益的影响,降低广大中低收入储户的税负,国务院作出了2007年8月15日以后(含8月15日)孳生的利息减按5%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决定。
目前,针对我国社会经济面临的新情况,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利于增加个人储蓄存款收益,符合国家宏观调控的需要。
2.问:是否10月9日以后,所有的储蓄存款利息所得都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利息税根据储蓄存款利息孳生的时间不同,适用不同税率。此次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后,储蓄存款在1999年10月31日前孳生的利息,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在1999年11月1日至2007年8月14日孳生的利息,按照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在2007年8月15日至2008年10月8日孳生的利息,按照5%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在2008年10月9日后(含10月9日)孳生的利息,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3.问:能否举例说明具体计算方法?
答:要明确说明的是,此次利息税政策调整后,税款仍然实行分段计算,只是对2008年10月9日后(含10月9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某人在2007年1月1日存入3年期存款,应该在2009年12月31日到期。该项存款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8月14日孳生的利息,按照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2007年8月15日至2008年10月8日孳生的利息,按照5%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2008年10月9日以后孳生的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至于储户在2008年10月9日以后存入银行的储蓄存款孳生的利息,一律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4.问:相关部门将采取哪些措施做好暂免征收利息税政策的贯彻实施工作?
答:利息税涉及面广,关系到广大老百姓的切身利益,为保证暂免征收利息税政策的顺利实施,共同做好利息税后续管理工作,一是各级财政、税务、银行监管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通过各种形式和途径,加强对储蓄机构及储户的政策宣传和业务辅导,使储蓄机构经办人员熟悉此次政策调整前孳生利息扣缴税款的计算方法和操作程序,使广大储户了解新政策精神;二是各级税务机关要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做好后续征收管理和纳税服务的相关配套工作;三是各银行、信用社、邮政储蓄机构要及时做好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业务软件的修改、调试、应用工作,确保免税政策实施到位,维护储户的合法权益;同时,还要认真履行2008年10月8日(含)以前孳生利息的代扣代缴税款义务,对储户反映的问题做好耐心细致的宣传解释工作。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
《通知》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一)金融企业,为5:1;
(二)其他企业,为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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