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混业经营能否享受免征额政策?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中国税务报 人气: 时间:2013-10-21
摘要:问:我公司原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涉及营业税业务,但8月份欲出租公司的客车,税务局认为属于 营改增 范围(有形动产租赁),但我们省的 营改增 应税服务业的起征点是20000元(按月征收...

问:我公司原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涉及营业税业务,但8月份欲出租公司的客车,税务局认为属于“营改增”范围(有形动产租赁),但我们省的“营改增”应税服务业的起征点是20000元(按月征收),我公司出租客车收租金每月5000元,不在起征点之范围,是否不用申报该增值税?如何开票?开票涉及的税金如何处理?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规定,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个人提供应税服务的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起征点不适用于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
  
附件2《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关于一般纳税人认定规定,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应税服务,按照《试点实施办法》和本规定第一条第(六)项的规定应当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的,不需要重新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规定,为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
  
根据上述规定,增值税的起征点适用于个人以及一般纳税人之外的个体工商户。贵公司作为企业性单位,不适用起征点的规定。如果贵公司属于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适用免征增值税的规定。但贵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仅仅是有形动产租赁的月收入不足2万元,不适用上述规定。如贵公司出租的有形动产属于在试点前购入或自制的,则可对有形动产租赁业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在收取租金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相关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官方解读——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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