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油股份发布公告称,公司于2013年10月21日收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新疆准东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税务违法问题的处罚决定》,处罚书中指出: 自治区国税局在2010年5月12日至6月18日,对公司2006年至2008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2006-2008年期间,公司购进原油、砂石料、水等,未取得运输单位开具的运费发票,自行到税务机关代开运费发票,共计423份,金额1293.56万元,抵扣进项税额合计84.33万元,同时计入当期成本费用1209.22万元,并申报税前扣除。 (二)2008年,公司取得4份广东省广州市华侨宾馆开具的广东省深圳住宿费发票,金额34.66万元,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并税前扣除。经协查,广东省深圳市地税局鉴定上述发票为虚假发票。 依据相关规定,对公司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处罚款1.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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