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增值税的性质决定不可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就没有真正减税 小微企业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对象不全是个人,有时候的服务对象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除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以下简称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目前只有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如果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一旦无法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纳税人就必须按当期销售税额全额纳税。 [案例]某一般纳税人甲本月销售货物2340000元(含税),本月从一般纳税人处购买货物1170000元(含税,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从6名小规模处购买货物71800元(因对方月销售不超过2万元,未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只取得了普通发票),问本月甲应交多少增值税? 解:本月不含税销售额:2340000÷(1+17%)=2000000元 在这里,6名小规模纳税人虽因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没有缴纳增值税,但一般纳税人因购买了小规模纳税人的货物,代他们缴纳了购进货物环节的国家减收的增值税。两个环节国家实际收到的增值税是170000元 如果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买货物也取得了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就可以有进项税额:71800÷(1+3%)×3%=1800元 则本月甲应交的增值税就为:340000-170000-1800=168200元 在这里,6名小规模纳税人都因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不需要缴纳增值税,但一般纳税人因取得了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1800元,两个环节加起来国家收到税款 从增值税链条的角度看,只有在这种情况下,纳税人才真正享受了国家的减税优惠。 如果小规模纳税人向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因为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不允许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将大大降低小规模纳税人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也与国家大力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初衷相违背。 综上所述,为真正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大力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目的,增强小微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对小规模纳税人向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服务,即使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也应该允许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