辨析:月销售额不到2万元不准许代开专用发票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冯建华 人气: 时间:2014-02-04
摘要:2013年7月2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从8月1日起对全国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至今已有五个半月了...

三、增值税的性质决定不可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就没有真正减税
增值税是价外税,是环环相抵扣,每一个环节仅就增值额纳税。在前后各环节适用税率一致的情况下,没有增值就不需要纳税。当然税法规定必须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才能抵扣。中间任一环节实行免税处理,后一道环节就会为前一道环节多交税,所以免税也就破坏整个增值税抵扣的正常链条。

小微企业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对象不全是个人,有时候的服务对象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除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以下简称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目前只有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或者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四)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从税务机关或者境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凭证(以下称税收缴款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如果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一旦无法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纳税人就必须按当期销售税额全额纳税。

[案例]某一般纳税人甲本月销售货物2340000元(含税),本月从一般纳税人处购买货物1170000元(含税,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从6名小规模处购买货物71800元(因对方月销售不超过2万元,未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只取得了普通发票),问本月甲应交多少增值税?

解:本月不含税销售额:2340000÷(1+17%)=2000000元
本月销项税额=2000000×17%=340000元
本月从一般纳税人处购买货物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进项税额是170000元(1170000÷1.17×17%)。
本月从规模纳税人处购买货物取得的是普通发票,无进项税额。
本月甲应交增值税=340000-170000=170000元。

在这里,6名小规模纳税人虽因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没有缴纳增值税,但一般纳税人因购买了小规模纳税人的货物,代他们缴纳了购进货物环节的国家减收的增值税。两个环节国家实际收到的增值税是170000元

如果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买货物也取得了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就可以有进项税额:71800÷(1+3%)×3%=1800元

则本月甲应交的增值税就为:340000-170000-1800=168200元

在这里,6名小规模纳税人都因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不需要缴纳增值税,但一般纳税人因取得了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1800元,两个环节加起来国家收到税款
0+168200=168200元

从增值税链条的角度看,只有在这种情况下,纳税人才真正享受了国家的减税优惠。

如果小规模纳税人向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因为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不允许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将大大降低小规模纳税人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也与国家大力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初衷相违背。

综上所述,为真正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大力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目的,增强小微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对小规模纳税人向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服务,即使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也应该允许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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