辨析:月销售额不到2万元不准许代开专用发票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冯建华 人气: 时间:2014-02-04
摘要:2013年7月2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从8月1日起对全国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至今已有五个半月了...

2013年7月2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从8月1日起对全国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至今已有五个半月了。五个半月来,不断有纳税人咨询,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享受不征收增值税的纳税人能否请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和各地的12366回答都是不能对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但笔者认为:国税机关对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不准许代开专用发票是对国务院减税精神的误读。

一、国家对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实行减税优惠不是免税
有纳税人问:为什么2万元以下不准许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咨询人员回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7条规定,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又根据第21条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我们知道,《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7条有关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5000元;
前款所称销售额,是指本细则第三十条第一款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

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应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2011年10月2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该决定从2011年11月1日起执行。

因此税收法律法规中对起征点的规定并不适用于公司制的小微企业,对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小微企业不征收增值税,只是国家对小微企业扶持的阶段性政策。

认真阅读《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可以进一步清楚地知道:“为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请注意财税[2013]52号文件用的是“暂免征收”而不是“免征”。它表示这部分税收本来是要征收的,但国家为了扶持小微企业发展,暂时不征收了。所以对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小微企业对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的发票使用上,不适用《增值税暂行条例》第21条“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有关规定。

二、对超过起征点的纳税人需全额纳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9号)明确:“财税[2013]52号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是指月销售额或营业额在2万元以下(含2万元,下同)。月销售额超过2万元的,应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不超过6万元(含6万元,下同)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可按照《通知》规定,暂免征收增值税。”

从上述税收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可以看出,无论是对个人,还是企业或企业性单位,现阶段月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服务,销售额超过2万元的,都必须全额纳税。

如果小规模纳税人现在纳税申报时因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享受了减税优惠,以后税务检查时发现有应申报未申报的销售额,当月销售额相加超过了2万元,就必须全额纳税,税务机关还会加收滞纳金、罚款。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明确“条例第二十三条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仅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假设某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2014年1-6月的销售额如下,18600元、20500元、20900元、210000元、18000元、21000元。如果按季度纳税,则该纳税人1-6月都可享受财税[2013]52号的暂免征收增值税的减税优惠。但有些地方国税机关在2013年8月之后对小规模纳税人实行按月申报增值税,人为地把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打了折扣,实行按月申报增值税后,该纳税人上述6个月中只有两个月因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可享受减税优惠,而其余四个月则因月销售额超过2万元而必须全额纳税。有些小规模纳税人经营七八年了,销售规模没有太大变化,一直按季申报纳税的,现在改为按月申报纳税,戏称都是财税[2013]52号减税政策惹的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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