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的关注点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中国税务报 人气: 时间:2014-03-06
摘要:  一、收入内容不能有错漏   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由九分部分构成,具体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其他收入中又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

  八、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确认有特规
  金融企业按规定发放的贷款,属于未逾期贷款(含展期,下同),应根据先收利息后收本金的原则,按贷款合同确认的利率和结算利息的期限计算利息,并于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属于逾期贷款,其逾期后发生的应收利息,应于实际收到的日期,或者虽未实际收到,但会计上确认为利息收入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金融企业已确认为利息收入的应收利息,逾期90天仍未收回,且会计上已冲减了当期利息收入的,准予抵扣当期应纳税所得额。金融企业已冲减了利息收入的应收未收利息,以后年度收回时,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九、售后回购也可能不确认收入
  无论是地增值税上还是在营业税上,纳税人发生的售后回购业务的都需要无条件确认增值税或者营业税应税收入。在企业所得税上,纳税人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通常也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但是,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也就是说,如果售后回购具有融资实质,那么就可能不确认收入。

  十、商品折扣与折让可以冲减收入
  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即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的减让即发生的销售,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另外,纳税人在发生现金折扣时,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是确认为收入否是作为财务费用,虽然并不会对应纳税所得额产生影响,但却影响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税前扣除限额,因而从纳税筹划计,纳税人应当按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认收入。

  十一、一次性取得跨年租金收入可递延确认
  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在一般情况下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但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出租人可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出租方如为在我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且采取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的非居民企业,也按本条规定执行。

  十二、买一赠一商品不用调增收入
  无论是在增值税上还是在营业税上,纳税人采取买一赠一方式销售的,其赠品都必须按照其公允价值计算缴纳增值税或者营业税。基于此,一些纳税人在企业所得税上也按照增值税与营业税的规定进行纳税调整,即调增就税收入。其实不然。在企业所得税上,纳税人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换言之,在企业所得税上是不用将赠品按照公允价值调增收入的。

  十三、政策性搬迁与处置收入可以享受优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规定,企业政策性搬迁,是指由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政府主导下企业进行整体搬迁或部分搬迁。企业由于下列需要之一,提供相关文件证明资料的,属于政策性搬迁:⑴国防和外交的需要;⑵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的需要;⑶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⑷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⑸由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企业在搬迁期间发生的搬迁收入和搬迁支出,可以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而在完成搬迁的年度,对搬迁收入和支出进行汇总清算。

  企业的搬迁收入,包括搬迁过程中从本企业以外(包括政府或其他单位)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以及本企业搬迁资产处置收入等。一方面,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是指企业由于搬迁取得的货币性和非货币性补偿收入。具体包括:⑴对被征用资产价值的补偿;⑵因搬迁、安置而给予的补偿;⑶对停产停业形成的损失而给予的补偿;⑷资产搬迁过程中遭到毁损而取得的保险赔款;⑸其他补偿收入。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搬迁补偿收入不仅来源于政府,而且也来源于政府之外的单位给予的经济补偿,如保险公司对投保的搬迁资产给予的保险赔偿等。另一方面,企业搬迁资产处置收入,是指企业由于搬迁而处置企业各类资产所取得的收入。比如因搬迁变卖一些没有使用价值的机器设备所取得的残值收入。但是,企业由于搬迁处置存货而取得的收入,应按正常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进行所得税处理,不作为企业搬迁收入。企业的搬迁支出,包括搬迁费用支出以及由于搬迁所发生的企业资产处置支出。一方面,搬迁费用支出,是指企业搬迁期间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安置职工实际发生的费用、停工期间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及福利费、临时存放搬迁资产而发生的费用、各类资产搬迁安装费用以及其他与搬迁相关的费用。另一方面,资产处置支出,是指企业由于搬迁而处置各类资产所发生的支出,包括变卖及处置各类资产的净值、处置过程中所发生的税费等支出。企业由于搬迁而报废的资产,如无转让价值,其净值作为企业的资产处置支出。企业搬迁收入扣除搬迁支出后为负数的,应为搬迁损失。搬迁损失可在下列方法中选择其一进行税务处理:一是在搬迁完成年度,一次性作为损失进行扣除。二是自搬迁完成年度起分3个年度,均匀在税前扣除。上述方法由企业自行选择,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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