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企业直接减免、即征即退、先征后返的增值税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明确规定专项用途的财政性资金,可作为不征税收入: (1)依据财税[2012]27号第五条规定,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2)依据财税[2008]38号的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核力发电企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款,专项用于还本付息,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3)[条款废止]对单位按照财税[2007]92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或营业税减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4)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其他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的财政性资金。 除上述之外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均应作为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18.[条款废止] 企业集团母子公司或子公司之间划拨资产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的规定,企业集团母子公司或子公司之间划拨资产的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处理。 19.关于企业筹办期间如何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的问题。 根据国税函[2010]79号第七条:“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的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执行。”因此,企业筹办期间年度汇算清缴时应当进行零申报,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正常进行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申报和年度汇算清缴申报。 20.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转为查账征收如何衔接? 对企业由核定征收方式改为查账征收方式的,其核定征收年度的亏损,不得在查账征收年度结转弥补。 企业由查账征收方式改为核定征收方式的,其以前年度未弥补的亏损不得在核定征收年度弥补。 企业由查账征收方式改为核定征收方式,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再改为查账征收方式的,其以前年度查账征收期间已确认未弥补的亏损可从再改为查账征收方式的年度起弥补,但弥补亏损期限不得超过5年。 21.企业因住所、经营地点变更,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原未弥补完的亏损可否继续弥补?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四条的规定,企业因住所、经营地点改变而变更了主管的税务机关,属于法律形式的简单改变。企业办理变更税务登记证后,有关企业所得税纳税事项(包括亏损结转、税收优惠等权益和义务)由变更后的企业继承,但因住所发生变化而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除外。迁入地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据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注销检查报告中列明的未弥补亏损额,在征管系统中进行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信息维护。 22.本公告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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