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房地产开发企业融资日趋困难,房地产信托成为最常见的融资方式,但这种方式主要是债务性融资,银行在国家有关监管规定之下打擦边球,扮演着居中提供资金监管和通道的角色,从中收取高额顾问费。日前,市地税局稽查局对青岛某置业有限公司一案的查处正反映了当下这种企业、信托及银行三方之间的融资运作关系。 根据人工选案分析结果,青岛地税某稽查局发现青岛某置业有限公司2011年财务费用异常,遂将其列为稽查对象,经调查,该公司自2010年2月成立以来只开发了一个项目 国际”,“M 项目用地于2011年3月取得,土地面积13594.7平方米,而该公司自2011年8月份起,长期借款陆续增加,至2011年12月底增至26910万元,当年财务费用更是突增至1677万元,贷款利率与常规不符。针对此疑点,稽查人员制定了以财务费用为检查重点的检查预案。通过调查,稽查人员发现该公司增加的长期借款,系通过信托计划筹集的资金,通过翻看其与B信托公司签订的《特定资产收益权转让合同》发现,该公司通过该信托计划共计融资26910万元,共支付利息5707万元,折合年利率15.3%。该公司仅凭B信托公司出具的《信托业务收益回执》计入开发成本,尚未结转销售成本。检查中还发现该公司于2011年支付C银行财务顾问费1588.03万元,已取得正规发票,但经了解该公司并未向C银行贷款,此财务顾问费的合理性仍需进一步核实。 根据发现的问题,稽查人员约见了该公司财务负责人,责令提供有关银行具体服务内容的资料,并告知虚列费用的后果。迫于压力,该公司提供了C银行出具的《财务顾问费用收费说明》,说明服务内容包括为该公司制定“M国际”项目融资策略和工作计划、引荐B信托公司,并由C银行作为中间机构提供相关服务。 经分析,稽查人员认为:该财务顾问费是信托融资成本的组成部分,为取得第一手资料,稽查组直接约见B信托投资公司相关人员,就信托投资计划的运作进行了询问。掌握了关键信息后,该公司最后一道防线被击溃,转而配合检查。 经分析,稽查组查明以下事实:尽管《特定资产收益权转让合同》约定B信托公司采取以投资的方式为该公司提供资金,但从《还款协议》及其附属合同来看,该信托投资计划实质上是债权性投资,C银行仅为该项融资提供通道和资金监管服务,该公司通过信托计划融入的资金是为所开发的“M国际”项目借入的专门借款,财务顾问费是专门借款的辅助费用。稽查人员向该公司财务人员讲明税收政策后,该公司同意将由开发项目产生的财务费用进行资本化处理,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补缴企业所得税。 青岛市地税局稽查局相关负责人对记者表示,对于税务部门来说,目前在对金融行业监管过程中仍然存在不到位问题,致使信息不对称、源头控管乏力。为此,税收政策及时跟进显得尤为重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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