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哈地税函〔2009〕27号 2009-4-27 各区、县(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现将《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黑地税函[2009]59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非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位于哈尔滨市各区的,应税所得率为15%;非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位于哈尔滨市各县(市)的,应税所得率为10%;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应税所得率为3%。 二、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会计师、税务师、资产评估师事务所应税所得率为15%。 个人所得税管理处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