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环境保护税法》关于纳税人有哪些规定? 答:(1)基本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该法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环境保护税法》第二条)。 (2)特殊规定。 ①其他固体废物纳税人。环境保护税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所称其他固体废物的具体范围,依照《环境保护税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程序确定(《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第二条),即由各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②海洋工程环境保护税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及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海洋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生产等作业活动,并向海洋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海洋工程环保税的纳税人。(《海洋工程环境保护税申报征收办法》第二条) 目前,海洋工程除海洋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之外,不包括围填海、海上堤坝工程、海底隧道工程等,这些工程对环境污染损害程度不大,而且目前海洋主管部门未对其污染物排放量进行实际监测管理,因此暂不具备开征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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