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部湾经济区和东盟开放合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北部湾经济区重大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桂财建[2016]20号 2016-02-28 各有关市财政局、北部湾办,区直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广西北部湾经济区重大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加强财政监督,保证专项资金合理使用和专款专用,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2014年修正)》、《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国家现行财政财务管理法律法规,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桂政发〔2014〕60号)和《自治区本级大额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桂政发〔2014〕26号)等自治区财政资金管理规定,我们制定了《广西北部湾经济区重大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部湾经济区和东盟开放合作办公室 2016年2月28日 广西北部湾经济区重大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的依据。为规范广西北部湾经济区重大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加强财政监督,保证专项资金合理使用和专款专用,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2014年修正)》、《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国家现行财政财务管理法律法规制度,以及《自治区本级大额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桂政发〔2014〕26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桂政发〔2014〕60号)等自治区财政资金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设立的依据。本办法所称广西北部湾经济区重大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是指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为贯彻落实《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发展规划(2014年修订)》,加快经济区发展,专项用于支持经济区内重大产业和重大基础设施的资金。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延续和修订促进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桂政发〔2014〕5号)精神,从2014年起至2020年止,自治区本级预算每年安排不低于13亿元广西北部湾经济区重大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专项用于支持北部湾经济区重点产业园区及重点产业发展。 第三条 专项资金设立的目标。到2020年,使北部湾经济区建设成为“一带一路”有机衔接的重要门户核心区、中国—东盟自贸区升级版的先行示范区、西南中南地区开放发展新的战略支点的核心引擎、广西升级发展的引领示范区和先行先试区。 第四条 管理原则。专项资金遵循统筹兼顾、保障重点、公平公开、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职责分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以下简称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北部湾经济区和东盟开放合作办公室(以下简称自治区北部湾办)和北部湾经济区的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专项资金管理和监督工作。 (一)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管理的牵头组织和协调工作,负责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审核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的申请,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及执行,审核专项资金安排规划、计划的合理性,办理专项资金拨付,组织实施财政监督检查和总体绩效评价等。 (二)自治区北部湾办负责专项资金的项目管理工作,负责提出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申请,专项资金预算申报及编制专项资金规划,建立项目库,项目实行滚动管理,且应与自治区财政三年中期规划相衔接。负责草拟专项资金年度计划和分配使用方案,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负责专项资金日常管理监督和信息公开。负责组织项目实施单位编制项目绩效目标和开展项目绩效自评,负责本部门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等。 (三)北部湾经济区的市、县人民政府财政、北部湾办公室根据职责,做好专项资金的组织实施、资金拨付、监督管理及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六条 范围及重点 (一)使用范围。区域范围:列入《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发展规划》内的重点产业园区基础设施。纳入自治区统筹的重点产业园区包括:中国-马来西亚钦州产业园区、广西钦州保税港区、广西凭祥综合保税区、东兴国家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南宁高新技术开发区、南宁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南宁六景工业园区、北海工业园区、北海铁山港(临海)工业区、防城港企沙工业区、防城港大西南(临港)工业园、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玉林龙潭产业园等。 产业(项目)范围:列入《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发展规划》的石油化工、电子信息、生物制药、有色金属、新材料、修造船、海洋工程、林浆纸一体化等重大产业及相关的基础设施;与自治区人民政府签订协议或自治区人民政府明确扶持的重大产业项目;兑现《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延续和修订促进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桂政发〔2014〕5号)中有关物流扶持政策项目;经济区重大课题研究、重大规划编制和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可研、环评、初步设计等前期工作以及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认定的北部湾经济区其他重大项目。 (二)支持重点。根据北部湾经济区中长期发展目标、中期财政规划、跨年度项目滚动预算的需要,重点支持重大在建项目、已具备实施条件的新建项目、属于市场机制不能有效调节的社会效益明显、外部性强的公益性项目等。 第七条 支持方式。根据建设项目的不同主体,采取不同的支持方式,主要包括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投资参股及贷款贴息等。 (一)资本金注入。对由自治区直接投资建设的基础设施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的方式予以支持。 (二)投资补助及投资参股方式。 1.对由各市直接投资建设的项目,采取投资补助的方式予以支持。 2.项目前期工作经费采取投资补助的方式予以支持。 3.对由非国有或非国有控股企业实施,有一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属于基础性的项目,采取投资补助的方式给予支持,累计投资补助一般不超过项目实收资本的30%(不含30%)。对于累计投资补助达到项目实收资本30%以上的(含30%),采取参股形式予以支持,并由同级财政部门指定有关机构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 (三)贷款贴息。对经济效益较好的项目,主要采取贷款贴息的方式予以支持。 (四)引入竞争性分配机制分配资金。每年拿出一定比例的资金通过竞争性分配,确定支持重点园区和重点产业项目。 (五)国家和自治区对财政专项资金支持方式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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