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6〕36号、财税〔2013〕106号对比:新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对照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人气: 时间:2016-03-26
摘要:新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对照 事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 1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

新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对照

事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纳税人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单位, 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邮政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下称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扣缴义务人 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视同销售 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下列情形,视同提供应税服务:
(一)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交通运输业、邮政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但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税率 第十五条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外,税率为6% 。
(二)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销售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 。
(三)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
(四)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第十二条 增值税税率:
(一)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二)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邮政业服务,税率为11%。
(三)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税率为6%。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应税服务,税率为零。
(财税〔2014〕43号文件增设提供基础电信服务税率11%;增值电信服务税率6%)
进项税额 第二十四条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第二十一条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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