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某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获安置残疾人增值税退税七百余万元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 【政策干货】自2016年5月1日起,对符合条件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纳税人),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 【案例】株洲某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是纳税人信用等级为A级的企业,注册地位于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某工业园,公司主要从事高铁专用防水涂料、轨道装备特种防腐涂料研发、生产和涂装运营管理。2019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3号)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的文件,株洲某贯彻响应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政策,积极安排残疾人进行就业,符合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条件。2019年国家税务总局株洲市荷塘区税务局兑现政策,将安置残疾人享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税额七百余万元退还给该企业,极大的缓解了企业的资金压力,也有效的提升了的株洲市荷塘区的残疾人就业率。
问:在新的所得税法中安置残疾人员及其他鼓励安置的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可加计扣除,这里所说的残疾人员及其他鼓励安置的就业人员对他们所从事的岗位有没有要求,另外,“其他鼓励安置的就业人员”具体指哪些现在文件出台了没有?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并未指出“其他鼓励安置的就业人员”的范围和所支付工资的加计扣除办法,请留意国务院及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后续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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