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准则修订后的主要变化 修订后的准则与原准则对比,其主要的变化表现在: 1.取消有关个别财务报表中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信息披露的豁免原准则不要求在与合并财务报表一同提供的母公司财务报表中披露关联方交易;而新准则规定,企业对外提供合并财务报表的,不必在合并财务报表中披露包括在合并财务报表中的企业集团成员之间的交易,但在个别财务报表中仍然应当披露有关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信息。 2.扩展了关联方的外延,并明确了相关问题 新准则中明确规定:不能仅仅因为共同控制某合营企业,就将各合营者作为关联方。 3.增加了信息披露内容 (1)无论是否发生关联方交易,企业都应当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母子公司的关系: 母公司;最终控制方是谁;对外公开提供财务报表的最低中间控股公司。 (2)在发生关联方交易的情况下:未结算项目的条款和条件,以及有关提供或取得担保的详细信息;未结算项目的坏账准备金额(当期计提额、转销额以及余额);取消金额和相应比例的披露选择,要求企业必须披露其金额。 (3)关联方交易按关联方分别披露。类型相似的关联方交易,在不影响财务报表阅读者正确理解关联方交易对财务报表影响的情况下,可合并披露。 (4)只有在提供充分证据的情况下,企业才能披露关联方交易采用了与公平交易相同的条款。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企业会计准则第32号———中期财务报告等准则修订前与修订后变化不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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