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市里的那些税

来源:百丞税务 作者:百丞税务 人气: 时间:2016-06-11
摘要:(20)《关于QFII和RQFII取得中国境内的股票等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9号)
(21)《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

三、股市涉税分析

了解了股市及股票的一些基本情况后,我们来共同梳理其涉税事项。股票投资按照先后顺序可以分成取得股票、持有股票、出售股票三个环节,我们分环节进行梳理。

(一)取得股票环节

按照取得股票的渠道及支付方式不同,股票取得环节会涉及印花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种。

1、二级市场购入的股票

对于从证券交易所二级市场购入的股票,其交易行为属于印花税的产权转移书据税目的征收范围。但是,国家为了支持证券市场的发展,根据财税明电[2008]2号文件规定,目前的印花税采用单边征收的方式,即股票的购入方不缴印花税,只有出售方缴纳印花税。股票交易印花税单边征收可以说是印花税是合同签订双方征税的一个特例。因此,从二级市场购入股票基本上不会产生税收。

2、发起人在上市之前取得的股权和定向增发股东取得的股票

对公司发起人及定向增发的股东而言,因为出资的方式除了货币资金以外,还会有设备、房产及土地使用权、专用技术等,所以他们取得股权的环节的税种会比较复杂,股东通常涉及增值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印花税等。其中:根据财税字[1995]048号财税[2002]191号等文件规定,以房产及土地使用权对外出资可以享受免征营业税及土地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3、上市公司员工因股权激励取得的股票

对上市公司员工取得的股权激励,实质上属于员工取得的与任职受雇相关的所得,根据财税[2005]35号国税函[2009]461号等文件规定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国税函[2006]902号规定,对员工取得的股权激励所得给予不直接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而是平均分配到实际在职工作月份,长于12个月按12个月进行计算单独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持有股票环节

持有股票环节有许多事项容易产生混淆,并且同一事项因投资主体的不同,税收政策也大不一样。持有股票环节主要涉及企业所得税或者个人所得税。

1、派现

(1)对个人投资者而言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20%。目前,根据财税[2012]85号文件规定,国家为发挥税收政策的导向作用,鼓励长期投资,抑制短期炒作而实行差别化个人所得税。即: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5%。

(2)对证券投资基金而言,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因此证券投资基金公司收到上市公司分红款时也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证券投资基金公司再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红时就不再重复扣个人所得税了。根据财税[2012]85号文件第五条规定,上市公司对证券投资基金的分红也适用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这一点与个人投资者一致。

(3)对中国法人投资者而言,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持股时间超过12个月则红利属于免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不足12个月属于应税收入,按照25%缴纳企业所得税。

(4)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而言,根据国税函[2009]47号规定,由上市公司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在股东的身份性质的认定上,目前对于QFII以及与之类似的境内各种证券投资基金,在股东的身份性质上究竟应认为自然人还是企业,两者的结论明显不一致。这或许是今后税法需要进一步规范的地方。

(5)对香港联交所投资者而言,根据财税[2014]81号规定,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股票,其股息红利将由上市公司通过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香港属于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安排的地区,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相关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上市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应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安排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本文章更多内容:<<上一页-1-2-3-4下一页>>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