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送股 送股,是上市公司将未分配利润或盈余公积转入股本的行为,在税收上被看做股东先取得红利,然后再将取得红利款注资到上市公司,所以,股东的税收事项基本与派现相同,经落实,送股时股东也按持有时间的长短享受差别化个人所得税待遇。另外,送股会涉及增加股本,上市公司需要缴纳资金账簿印花税。 3、转股 转股是将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资本公积不属于企业的经营所得形成,所以转股实质上不属于利润分配行为,因此投资者无须纳税。转股是资本公积与股本两个会计税目金额的此消彼长,所以不影响上市公司资金账簿的计税依据,无须缴纳印花税。 4、配股 配股,对投资者而言,只是一种选择权。放弃配股权,原股东失去一次低于市场价格购入股票的权利;行使配股权,是原股东以较低的价格购入股票,待其转让时计税的成本也较低一些,所以,其收益是在股票的转让环节实现的,配股环节不缴纳所得税。 5、拆股 拆股只是将1股拆分成2股,相应的股价从理论上讲也下降一半。拆股后每股股票价格下降,便于吸引更多的投资者购买。所以,拆股也与利润分配无关,投资者无须缴纳税款。 (三)转让股票环节 所有股东转让股票都会涉及印花税。印花税,对一般企业而言是一个公认的小税种,可是对股市而言,它可是一个不容小视的税种。股票交易印花税是专门针对股票交易发生额征收的一种税,是投资者从事证券买卖所强制交纳的一笔费用,通常也被当作宏观调控股市的一项直接政策工具。目前,2008年9月19日起,股票交易印花税由双边征收改为单边征收,由出让方缴纳股票交易印花税,受让方不再征收,税率保持1‰。 另外,对于其他税种会因投资主体的不同而有较大的差异: (1)个人投资者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财税字[1998]61号文件规定,对个人投资者从二级市场买卖股票的转让所得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财税[2009]167号文件规定,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财税[2009]111号文件规定,对个人从事股票等有价证券买卖业务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2)证券投资基金 对证券投资基金,在税收上是采用的一种“穿透”原则,按照基金份额的持有人身份纳税,基金份额持有人是个人的同样享受二级市场买卖股票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政策;基金份额若是法人,根据财税[2008]1号文件规定,为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目前免征企业所得税。另外,根据财税[2004]第78号文件规定,对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继续免征营业税。 (3)中国法人股东 对于中国法人股东,需要将股票转让所得并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另外,股票转让属于有价证券的买卖,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还应按照股票购销差价缴纳营业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3号规定,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不再按股票、债券、外汇、其他四大类来划分,统一归为“金融商品”,不同品种金融商品买卖出现的正负差,在同一个纳税期内可以相抵,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若相抵后仍出现负差的,可结转下一个纳税期相抵,但在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4)QFII(合格境外投资者) 对于QFII,即合格境外投资者,根据财税[2014]79号规定,从2014年11月17日起,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简称QFII)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转让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另外,根据财税[2005]155号规定,对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取得的差价收入,免征营业税。 (5)香港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 根据财税[2014]81号文件规定,对香港市场投资者投资A股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暂免征收营业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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