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股市税收总结
我们通过上面的分析,将目前股市的税收总结如下表:
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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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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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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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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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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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差价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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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利:持有超过一年免税;否则缴税。
转让所得: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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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入:免税;
转让: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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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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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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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利:差别化征税
转让所得:二级市买卖免税;转让限售股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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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入:免税;
转让: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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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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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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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所得: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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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利:差别化征税转让所得:二级市买卖免税;转让限售股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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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入:免税;
转让: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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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合格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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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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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利:预提所得
转让所得: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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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入:免税;
转让: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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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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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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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利:预提所得税
转让所得: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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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利:预提所得税
转让: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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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入:免税;
转让: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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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发起人或定向增发投资者以设备投资会涉及增值税,以土地房产投资免营业税及土地增值税,资产增值所得涉及企业所得税。
2、除印花税外,各投资主体税负有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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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关政策资料
因篇幅所限,仅与各位概括梳理了股市里的相关规定,具体应用还需深入研究相关政策,谨将撰写本文所参阅的政策整理如下,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1)《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四项&《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
(3)《关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55号;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55号);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8]61号);
(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28号);
(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6]902号);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
(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61号);
(1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号);
(1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40号);
(13)《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
(1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
(1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
(1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7号);
(1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
(18)《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细则;
(1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二条:关于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优惠政策;
(20)《关于QFII和RQFII取得中国境内的股票等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9号)
(21)《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
(2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交易印花税改为单边征收问题的通知》(财税明电[2008]2号);
(2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
(2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
(2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第7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