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会计核算的原则 建筑企业挂靠业务的会计核算的原则是: 1、以被挂靠方为会计核算主体,不能以挂靠方为会计核算主体。 2、将挂靠方看成是被挂靠方的一个项目部。 3、所有的资金遵循“收支两条线”的原则。 4、建筑成本中的人、材、机和期间费用的比例以工程概算清单中的人、材、机和期间费用占整个项目总造价的比例为准。 5、所有的成本费用必须遵循合同流、资金流、票流和物流(劳务流)等“四流合一。” (二)具体的会计核算流程 建筑企业挂靠工程的会计核算(以被挂靠方为建筑企业一般纳税人为例)具体分析如下: 第一,被挂靠方项目部专属账户收到挂靠方存入的购买建筑材料,特别是购买主材和设备垫资款时: 借:银行存款-(项目部专属账户名称或被挂靠方基本户) 贷:其他应付款-(挂靠人名字) 特别提醒:财税[2016]36号的第十四条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根据以上税收政策规定,自然人无息借款给公司不视同销售,不缴纳利息的增值税。因此,挂靠人将垫资存入项目部专属账户,可以无利息的借款,不征收增值税。 第二,被挂靠方收到业主预付工程款时的账务处理如下: 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因此,被挂靠方凭借挂靠方提供工程项目所在地预缴税款完税凭证,并交纳税金后,才向发包方开具预收款部分的增值税发票。另外,财政部会计司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读第三条“关于企业提供建筑服务确认销项税额的时点”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点早于企业向业主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的,应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预收账款”和“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等科目。根据财税[2017]58号文件第一条的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建筑企业收到发包方或业主的预收账款没有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其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是今后工程进度结算时,业主用预付账款抵减工程进度款的时候! 基于以上政策依据,被挂靠方收到业主或发包方的预付款的账务处理如下: 基于以上政策依据,被挂靠方收到业主或发包方的预付款的账务处理如下: (1)如果业主强行要求开具发票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收到业主预付款/(1+9%)]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收到业主预付款/(1+9%)×9%] (2)如果业主不强行要求开具发票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 法律依据: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基于此规定,被挂靠方收到发包方或业主预付的工程款或开工保证金的情况下,被挂靠方必须履行依法在工程所在地的国家税务局预缴增值税。《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四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规定预缴税款: 1、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2、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3、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五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 1、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11%)×2%。 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 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七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八条第(三)项,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需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并出示以下资料: (一)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二)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三)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六条的规定,如果被挂靠方是总承包方,而且发生分包时,被挂靠方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备注栏必须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十二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本办法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而自应当预缴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预缴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4号)第一条的规定,建筑企业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时,以预缴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因此,根据以上政策规定,被挂靠方在建筑企业在工程所在地国税局预交增值税时,挂靠方先垫资以被挂靠方的名义在工程所在地国税局预交增值税,并根据预交的增值税作为计税依据计算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在工程所在地地税局申报交纳。挂靠方凭工程所在地国税局预交税款凭证,和工程所地地税局缴纳的附加税费凭证,回被挂靠方财务部进行报销。被挂靠方的账务处理如下: (1)预缴增值税时的账务处理 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一般计税时:应预缴税款=预收账款÷(1+11%)×2%;简易计税时:应预缴税款=预收账款÷(1+3%)×3%] 贷:内部往来——挂靠人名字 (2)挂靠人贷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时的账务处理 借:税金及附加 贷:内部往来——挂靠人名字 (3)挂靠人凭预缴税款凭证回被挂靠方财务部报销时: 借:内部往来——挂靠人名字 贷:银行存款/库存现金 被挂靠方月未结转时: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第三,以被挂靠方名义采购建筑材料时,被挂靠方的账务处理: 被挂靠方的财务部必须审核挂靠方以被挂靠方名义与材料或设备供应商签订的采购合同(该采购合同必须是被挂靠方备案的而且用被挂靠方统一版本格式的采购合同)、被挂靠方账户付给供应商的资金付款凭证、挂靠项目所在工地经挂靠方和供应商双方签字的验货确认清单和增值税专用发票四者都无误的情况下,根据财会[2016]22号文件的规定,账务处理如下: (1)当从一般纳税人供应商采购材料,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进行网上认证的情况下。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材料费用) 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应付票据 (2)当获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认证后,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贷: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 (3)当从小规模纳税人供应商采购材料,获得增值税普通发票时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材料费用)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应付票据 (4)如果被挂靠方与发包方承包的建筑施工合同签订的是甲供材合同,而且合同中约定被挂靠方(总承包方)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的情况下。依照税法规定,采购建筑材料只能获得增值普通发票,而不能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如果采购建筑材料只能获得增值普通发票,则被挂靠方的账务如下: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材料费用)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应付票据 如果采购建筑材料只能获得增值普通发票,而恰恰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没有网上认证时,则被挂靠方的账务如下: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材料费用) 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应付票据 经过认证后的账务处理: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 财会[2016]22号文件第二条第2款规定:采购等业务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账务处理。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其进项税额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借记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科目,借记“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经税务机关认证后,应借记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基于此规定,该被挂靠方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获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认证后,将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转出处理,账务处理如下: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材料费用)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第四、以被挂靠方名义采购建筑材料时,材料等已验收且已经付款但尚未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被挂靠方的账务处理: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材料费用) 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按未来可抵扣的增值税额) 贷:银行存款 待取得相关增值税扣税凭证并经认证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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