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7-10-10
摘要:按照全区实名办税工作推行方案进程,将已经主管税务机关通过实名认证的纳税人,提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十万元以下)”行政许可申请,确定为我区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即办范围。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全文废止]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      2017-10-10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税务机构名称修订。新机构名称变更前,需要适用本公告公布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按照修改前的规定执行。
  3.依据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文本,自2018年08月01日起,本法规进行了修正,具体修正内容请看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文本


  为了推进全区国税系统税务行政许可标准化建设,提高办税便利化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1号)要求,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决定对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进行简并优化,并将《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更新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公告》(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所附的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行政许可事项目录予以更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简化受理文书

  按照全区实名办税工作推行方案进程,将已经主管税务机关通过实名认证的纳税人,提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十万元以下)”行政许可申请,确定为我区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即办范围。对上述即办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纳税人提供的申请材料齐全无误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税服务厅窗口直接出具和送达《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不再出具《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取消经办人、代理人身份证件复印件报送要求,改为当场查验证件原件。

  二、提供代办转报服务

  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与申请人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申请人可在规定的申请期限内,选择由其主管税务机关代为转报申请材料。申请材料的接收和代办转报由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的行政许可受理窗口负责。主管税务机关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核对无误后向申请人出具材料接收清单,并向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转报。对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性告知所需补正材料。税务机关对代办转报事项应当做好台账登记。

  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收到转报材料后,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并及时送达《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对经审核认为需要进行实地核查的,可以委托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实地核查。

  三、提供咨询预约服务

  纳税人可以通过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官方网站(www.xztax.gov.cn)等渠道,24小时网上预约对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相关问题的咨询。税务机关受理预约事项后,与纳税人协商约定在适当的工作时间提供咨询服务。

  四、统一文书送达方式

  由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受理实施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人不在拉萨市的,相关文书及送达回证可以委托由申请人主管税务机关代为送达。申请人也可以书面要求受理实施机关邮寄送达,邮寄送达不收取任何费用。

  本公告自2017年11月10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西藏自治区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分项表

  2.关于《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2017年10月10日

关于《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以下简称《公告》)已于2017年10月10日公布,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及目的意义

  为把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工作引向深入,推进全区国税系统行政许可标准化建设,提高办税便利化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1号),就简化行政许可办理程序等对省级税务机关作出了授权。为落实税务总局公告规定,进一步深化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税务行政许可标准化、规范化,为纳税人提供更加优质便捷的服务,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对现行的7项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实施进一步简并和优化措施。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公告》明确了4条简并和优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措施:

  一是简化受理文书。为进一步简化税务行政许可文书,提高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效率,《公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规范性文件的授权,结合税收征管工作实际,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十万元以下)的行政许可事项确定为当即办理事项。明确了对于即办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由办税服务厅窗口直接出具和送达《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不再出具《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此外,取消经办人、代理人身份证件复印件报送要求,改为当场查验证件原件。

  二是提供代办转报服务。部分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由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的上级税务机关实施,纳税人按规定向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直接提交申请材料,往往存在交通不便等情况。为进一步方便纳税人,《公告》明确了纳税人可以要求由主管税务机关代为转报申请材料的途径,规定了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对申请材料负有形式审查和一次性补正告知的义务。此外,还规定了行政许可实施部门经审核认为需要进行实地核查的,可以委托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实地核查。

  三是提供咨询预约服务。关于税务行政许可有关问题咨询,现有的现场咨询、电话咨询等方式不同程度受到时间地点的限制。因此,《公告》在现有咨询服务方式基础上增加了预约服务方式,并规定通过官方网站等渠道,实现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相关问题咨询24小时可预约。

  四是统一文书送达方式。为方便路途较远、交通不便的纳税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文书送达的规定,《公告》明确了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送达方式,并重申了邮寄送达不收取申请人任何费用。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2017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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