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审个税法修正案草案。对比一审稿,二审稿修改了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征税方式: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70%计算。 现行个税法采用分类征税方式,将应税所得分为11类,实行不同征税办法。其中,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3%至45%。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其中的稿酬所得,按应纳税额减征30%。 此外,依据现行个税法,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也就是说,按照现行个税法,稿酬所得每次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800元后进行征税;4000元以上的,减除20%后的余额进行征税,适用20%的比例税率,且享有减征30%的优惠,实际税率相当于14%。 一审稿修改了上述的征税方式,将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4项劳动性所得,作为综合所得,纳入综合征税范围,适用统一的3%至45%超额累进税率。 对此,一些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和专业学者提出不同看法,认为稿酬所得需要长期的智力投入,在税负上应给予一定的优惠;对于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当在减除必要的费用后计算收入额,以此体现按照量能课税、净所得征税的原则。 二审稿采纳了上述建议,明确提出: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70%计算。 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接受新京报专访时表示,二审稿的上述修改意味着,4项劳动性所得(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仍旧纳入综合征税的范围,本次修法就是要逐步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这一点没有变化。 不过,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这三项,需经过减除或减征后,再进行综合征税。“按照收入额的20%进行费用扣除,体现的是对取得这三类劳动所得所发生的成本类费用的扣除,符合净所得课税的原理。特别是其中的稿酬所得,相当于两次‘优惠’,先减除20%费用再按照70%计算,例如某位作家拿到20万元稿酬,其应该纳入到综合征税中的稿酬所得为,20万元×80%(减除20%的费用)×70%=11.2万元”。
举例来说,假设某甲每年的工资、薪金所得为10万元,稿酬所得为20万元,劳务报酬所得10万元,没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那么,某甲的综合所得计算方式为,10万元工资所得+20万元稿酬所得×80%(减除20%的费用)×70%+10万元劳务报酬所得×80%(减除20%的费用)=29.2万元。某甲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示为,应纳税所得额=29.2万元综合所得-6万元基本减除费用标准-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法律规定的其他扣除。这一应纳税所得额再按照3%至45%超额累进税率征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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