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永元 , 打到了七寸,贡献如下: 贡献一、是中国税收发展史上的里程碑 贡献二、是中国文艺界的一个标志性事件 贡献三、是整个中国社会的一个标志性事件 贡献一、是中国税收发展史上的里程碑 国庆假期还未过半,新华社报道的这一重大新闻给人们增加了节日作料。当人们为个税5000元免征额积极争取的时候,一些行业高收入者通过阴阳合同逃避巨额税额,使得个税调节贫富差距、抽肥补瘦的功能大大弱化。 因此,通过修订个税法律给中低收入群体减负的同时,通过加强对高收入群体的税收征管,让个税更加公平公正调节收入,应该是改革“硬币”的两个方面。 1、让个税真正成为调节收入差距的重要工具 此次税收职能部门依法查处范冰冰通过阴阳合同逃税案件,其意义就是在推进制度改革的同时,通过具体行动增加法律的约束和调节刚性,让个税真正成为调节收入差距的重要工具,促进社会公平发展。这样才能实现个税改革降低中低收入群体、加强高收入群体监管的初衷。 2、税务主管部门启动问责程序 加强个税监管,不能只向纳税人“亮剑”,也同样需要税收职能管理部门依法监管,特别是对不履行职责、不作为的相关人员也需依法追责。 这次国家有关部门在查处范冰冰等纳税人逃税行为的同时,国家税务总局也启动问责程序,已责成江苏省税务局对原无锡市地方税务局、原无锡市地方税务局第六分局等主管税务机关的有关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进行问责。对出现严重偷逃税行为且未依法履职的地区税务机关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将根据不同情形依法依规严肃问责或追究法律责任。 3、税收执法人性化及普法效果 范冰冰本人会接受何种处罚,是公众最关心的部分。从新华社的报道中看到,这次范冰冰并未受到刑事责任追究,而是受到了行政处罚。 税务机关依法办理此案,有力地回应了社会的关切,起到了重要的普法效果——由于范冰冰属于首次被税务机关按偷税予以行政处罚且此前未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上述定性为偷税的税款、滞纳金、罚款在税务机关下达追缴通知后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的,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对范冰冰实施处罚的程度,不取决于某种情绪,而必须严格遵循法律规定。 但是,对于她的经纪人等,因为在税务机关检查期间销毁公司会计凭证等,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体现了国家执法对明知故犯的从严处理的价值取向。 4、招商引资的“税收低洼地”,不能挑战税法权威 近些年,一些地方财政税务部门打着配合地方政府招商引资的旗号,将刚性的税收规则当做了“税收低洼地”,客观上使一些地方成了某些明星的“避税天堂”,扰乱了严肃的税务秩序。这次责成对无锡有关税务部门的追责,也再次体现了税法的权威。 贡献二、是中国文艺界的一个标志性事件 范冰冰被罚,还揭开了影视圈不为人知的高片酬的盖子。中央宣传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国家电影局等部门联合印发《通知》,要求加强对影视行业天价片酬、“阴阳合同”、偷逃税等问题的治理,控制不合理片酬,推进依法纳税。对范冰冰的调查和处罚,已成为此次治理影视圈偷逃税款问题的标志性事件。 对于税务机关的调查及处理结果,范冰冰在《致歉信》中表示,完全接受处罚决定。范冰冰偷逃税款案件一点也不“娱乐”,依法纳税是每一个公民应尽的义务。明星、演员的一切,来自作品,来自观众,更来自其对自身形象的塑造。历数那些国内外成就卓然的艺术大家,绝大多数有着“戏比天大”的执着和爱惜羽毛的自敛。可以说,自重、守法、讲规矩,是演员、也是每个普通人行走社会的立身之本。 希望这次追缴行动,不仅仅只是针对范冰冰的,而是一次面向所有影视明星、公平公开的普法行动。从网络传言看,还有个别影视明星的所做所为并不在范冰冰之下,甚至有过之而无不及。我们且等下一个。 贡献三、是整个中国社会的一个标志性事件 1、不要以为脸蛋可以解决一切 某些明星靠“刷脸”混成特殊人物,试图以脸蛋、以知名度解决一切的时代已经一去不复返。在全面依法治国的今天,对视公序良俗为无物、将法律法规当儿戏、把自己当做法外人物的公众人物,需要从范冰冰的个案中警醒。 2、名人犯法,要依法处罚,并非取悦舆论 对范冰冰的处罚决定今天公布后,网上有她得免牢狱之灾是“受了照顾”的议论,然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有规定,属于首次因偷税逃税受到追究的,如在规定时限内交齐税款和罚款,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3、粉丝多不是硬道理,潜规则不是合法的商业规则 在“粉丝经济“和“偶像经济”的当下,一个演职人员有巨额粉丝,往往是经纪团队把明星作为一个产品并持续不断运营的结果。粉丝多,不代表人多势众,不可以践踏法律。 所谓“阴阳合同“是潜规则,所谓”法不责众就可以违法“,在依法治国的今天是很荒谬的。 崔永元究竟是什么?
范冰冰案 涉及的税法
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五十二条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九条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三条 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没收其违法所得外,可以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百零一条 【逃税罪】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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